11月20日,柘荣法院通过视频连线宣判了一起“套路贷”案件。
法院认为
被告人灿、叶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某龙、童、海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借贷宝平台共同实施非法网络借贷,采用“软暴力”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灿、叶某成等人组成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实施犯罪。他们相互配合,分工协作,采用言语威胁、手机“轰炸”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严重扰乱了多名被害人及其亲友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鉴于被告人陈某灿、叶某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其中,被告人叶某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某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被告人叶某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万元。
三、将被告人叶某成退出的违法所得6万元及被告人、叶某成银行账户冻结的资金333.9元,退还给张某、柯、吴、等被害人。
4.继续向被告人陈某残、叶某成追缴违法所得1402915.33元,向陈某残追缴违法所得379467.5元。退还被害人后,其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5.缴获金苹果XS MAX手机一部、白色苹果11手机一部、灰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金苹果ipad一台、黑色世纪星电脑主机一台、黑色SD存储卡一张、银行卡一张。
解释
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增加贷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销毁还款证据等方式,诱导或强迫受害人签订“借款”或“借款”、“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违法行为。,并以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首先是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被告人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业务,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以“违约金”、“定金”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阴阳合同”或房产抵押合同,对被害人明显不利。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的痕迹,故意制造受害人已经获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任意认定受害人违约,要求受害人立即偿还“虚增贷款”。
四是恶意抬高贷款额度。当受害人无力支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扮演”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平衡账目”,进一步提高借款金额。
第五,软硬兼施“讨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一次成功的判决,达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资料来源:柘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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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柘荣近期犯罪嫌疑人,柘荣人民法院庭审公开":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8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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