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杜南讯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主任于海生受贿案的二审裁定书,披露了相关案情。根据判决书,于海生犯受贿罪共计人民币503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于海生利用担任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后更名为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与甘某元合伙为珠海市甘某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某君公司”)、珠海市恒某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琴公司”)、珠海市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某公司”)、肖某元等单位和个人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产权登记、房地产权证、取得购房指标等提供帮助。
2010年至2017年,于海生利用职务之便,为卡某某君公司办理无抵押无查封证明、限购期间未办理预告登记、办理商品房有房地产权证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其间,于海生先后多次在珠海澳洲别墅小区门口、南油宾馆收受公司董事长郑某红(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4万元。
2012年至2017年,于海生、甘某梅(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肖某元、赵、谭某德、全等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提供帮助。其间,于海生多次通过甘某梅收受肖某元、赵、谭某德、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7.21万元。
2013年至2017年,于海生利用职务之便,为恒某勤公司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等提供帮助。2013年8月,于海生以借款的名义向该公司总经理许索要人民币30万元。2014年至2017年,于海生先后四次收受许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2013年8月,于海生利用职务之便,以借款的名义向珠海市金某达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吴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至2017年,于海生利用职务之便,与某公司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房地产产权登记以及不能提前登记的商品房审批、限购期间房地产产权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间,于海生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4次以“红包”名义收受公司董事长梁某喜(另案处理)、副总经理张某新共计人民币4万元;2016年12月,于海生以订购珠海澳洲别墅小区楼下中国浪琴湾某栋602室转售溢价款为名,收受梁某喜人民币50万元。
除了收受现金,于海生还收受房产。2014年10月,于海生利用职务之便,在房地产限购期间,为珠海市童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帮助该公司客户办理房地产权证、使用虚假社保证明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等事项提供帮助。其间,于海生在珠海澳洲别墅小区两次收受共计人民币55万元。2017年初,于海生收受王某强给予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下南二街的一处房产。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上述房产价值为人民币471863元。
2014年至2016年,于海生利用职务之便,为珠海市葛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某广场等项目房地产产权登记、限购期内无法登记的商品房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6月,于海生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珠海市香洲区石化西路一套房,并获得该公司优惠购房款人民币1,010,368元。
2015年12月,于海生利用职务之便,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珠海市香洲区银华路400号五洲花城二期20栋701室,并收受该公司优惠购房款人民币1126504元。2016年,于海生帮助该公司办理了房产产权登记。
2016年至2017年,于海生利用职务之便,在珠海三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发的“阳光一号公馆”项目中为郑某欢提供帮助,2017年春节前,于海生在珠海澳洲别墅小区门口通过其司机梁某杰收受郑某欢人民币20万元。
判决书显示,另查明,在珠海市纪委调查和检察院侦查阶段,于海生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于海生共计返还人民币51万元,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84608元)。
珠海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于海生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30835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侦查期间,于海生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缴纳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海生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海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于海生违法所得人民币503083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于海生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都记者朱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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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导分工,珠海市不动产官网":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8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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