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银行新闻招商银行某行长和客户经理违规放贷,导致6000万贷款无法收回,却仅被判13个月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表示实在无法忍受,随即提出抗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冯贵勇、张玉香非法发放贷款6000万元,逾期未全部归还。他们非法贷款造成的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应该判五年以上,一审量刑极轻。请二审法院依法对其量刑。
日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在裁判文书网公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冯贵勇,原名冯贵勇,1962年3月12日出生,原系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如意支行行长;被告张玉香,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原系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如意支行客户经理。
2014年6月,在冯桂勇的授意下,张玉香违反《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贷款通则》第六章的规定,未对贷款人呼伦贝尔市凌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宝丰种业有限公司、河北威县沃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贷款担保人内蒙古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贷前调查。在编造虚假征信报告后,由呼伦贝尔凌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宝丰种业有限公司、河北威县沃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启动6000万元贷款的信贷审批程序。
冯桂勇在知道张玉香没有对贷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同意了贷款授信审批,并将授信调查报告和未经调查获得的贷款企业信息上报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经审批,最终发放贷款6000万元,至今未收回。
2016年2月16日,招商银行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报案。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冯贵勇、张玉香分别经公安机关传唤后投案自首。
根据张玉香的供述,“冯贵勇要求先借钱再调查。我知道这是非法操作,因为我担心不按照领导的意志去做就会丢了工作,所以我就做了。”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冯贵勇、张玉香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他人发放贷款6000万元,数额巨大,且案发后未能归还,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冯贵勇、张玉香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
依法判决:1。被告人冯桂勇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判处被告人张玉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冯贵勇、张玉香非法发放贷款6000万元,逾期未全部归还。他们非法贷款造成的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应该判五年以上,一审量刑极轻。请二审法院依法对其量刑。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贵勇、张玉香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本案未能按期还款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没有证据证明冯桂勇、张玉香谋取个人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依法可以对冯贵勇、张玉香减轻处罚,故对一审量刑极轻的抗诉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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