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因经营亏损而利益受损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但股东多次索要“债务”,最后采取不当行为伤害对方并造成赔偿。可以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不当索“债”行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
基本事实
被告康某与被告是夫妻,原告康某是同村村民。一直以来,两家关系很好,彼此有经济往来。2014年以来,康某儿先后从康某处集资10万元。2017年,康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康某二起诉至陇西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康某儿实际借款60000元,另40000元属于农业合作社股金,判决康某儿向康某清偿借款。2018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然而,对于这4万元的资金,康夫妇一直耿耿于怀。
2020年3月,陈某与康某儿在同村一村民家中见面,陈某继续向康某儿索要4万元,双方因此再次发生争吵。康某儿在被在场的人劝说后,就去自己的车里休息了。康某闻讯后赶到现场,与妻子陈某一起将正在车内休息的康某儿撕碎,造成康某儿受伤住院,其车辆也受损。同年6月,康某儿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向陇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康某乙、陈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经审理,认定康某乙、陈某共同赔偿康某乙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4500元。
法官的陈述
本案中争议的4万元作为股本,能否退还、退还的数额等问题,康夫妇本可以选择按照股份约定或者通过人民调解、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但被告不能理性对待其与原告之间的经济纠纷,未能友好协商。而是顽固地采取暴力行动,最终承担了赔偿对方损失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官提醒:在法治社会,公民必须知法守法。他们切不可盲目地按照自己一厢情愿的想法行事,否则只会后悔。
来源:陇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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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索“借款”拳脚相向 伤他人反遭追责——陇西县法院审结一起因不当“索债”发生的健康权纠纷":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9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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