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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PO君。
实际控制人银行存款3000万,甚至还惹上了官司!即将上市的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恒强”)披露了这一奇妙的事情。
1.谁骗了谁?
2013年7月26日,胡(实际控制人)通过金融中介机构介绍,在中国银行龙溪支行存入一年期定期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中国银行龙溪支行向胡开具了6张个人定期存单。通过资金中介,王建国取得了胡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并承诺不提前取钱。后在胡不知情的情况下,王建国伪造身份证和存单,与他人冒充胡在中国银行龙溪支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从该行获得贷款2850万元。
2016年5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豫一47号刑事判决书,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对王建国作出判决。
经查询二审王建国金融凭证诈骗罪刑事裁定书,证人胡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初,其同学蒋介绍,有中介代银行拉存款,钱存在指定银行,并保证一年内不支取。银行在正常利息之外多付了两个百分点的利息。姜联系了中国银行郑州龙西支行,他觉得在国有银行存钱有保障,就同意存钱。2013年7月25日,他在中国银行郑州龙西支行存款3000万元,将身份证复印件和定期存单交给中介,随后他获得了一笔贴现。2014年7月28日,存款到期,他去银行取钱,银行说钱已经取出来了,王建国用他的存款质押贷款。他从未向中国银行郑州陇西支行申请过质押贷款,也没有委托他人使用他的存单申请过质押贷款。
2013年7月底,王建国称用作抵押物的定期存单已于7月26日办理完毕。31日,王建国与出质人“胡某”前往银行,在核实了胡某的身份证件后,签订了质押协议。当天下午6点左右,银行给王建国发放了贷款。
根据招股书披露,上述金融凭证诈骗案涉案人员通过金融中介与胡联系,承诺向胡提供贴现款。胡只是上述刑事案件的证人,不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被调查,与上述涉案人员没有其他关系。
然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胡与中国银行龙溪支行之间的民事纠纷并未结束。
2016年1月2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胡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贷款损失共计32390250元(其中本金2850万元,利息3890250元)。
2016年3月14日,原告胡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变更中国银行郑州陇西支行支付的3000万元存款利息97.5万元及逾期利息4561068元。
随后查询(2015)豫法字第00055号民事裁定书,胡起诉称,事实上,在被告中国银行龙溪支行于存款当日将存款凭条交付胡后,胡一直将存款凭条保存在保险柜中,本人身份证一直随身携带,从未借给他人使用。存单的密码从未向他人透露,原告胡也从未在银行取款单上签字。
反诉人中国银行陇西支行现有的事实可以证明,反诉人胡在反诉人中国银行陇西支行办理存款后,向犯罪嫌疑人王建国提供了上述6张存单的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王建国以伪造的存单和身份证骗取反诉人的贷款。反诉认为,胡违反《合同法》第六十条,未尽到保密义务,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存款证明复印件,为犯罪嫌疑人王建国骗取反诉贷款提供了必要条件。被告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反诉人的利益,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已构成侵权。
关键点来了。证人胡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5日,他在中国银行郑州市龙西支行存入3000万元,将本人身份证及定期存单复印件交给中介,后得到贴现。但后来胡起诉称,事实上自存款之日起,被告中国银行龙溪支行将存款凭条交付胡,胡将存款凭条保管在保险柜中,本人身份证一直在本人身边,从未借给他人。
猜猜看,胡有没有出借过身份证?
2.公司向客户借款3000万元。
招股书显示,为解决短期资金需求,2014年12月,公司向慈星借款3000万元,2015年1月归还。慈星股份是发行人的第一大客户。
从时间来看,2014年7月,实际控制人胡在银行有3000万,取不出来;随后在2014年底,发行人刚刚向慈星股份借款3000万元,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真巧。
3.杭州胡阿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股书披露,恒强股份于2008年1月成立时,龙、胡俊芬持有的恒强股份100%股权为胡代持,其实际出资人、股权所有者为胡。
代理持股原因:恒强有限成立时,胡仍持有其30.00%的股份,尽管电子已逐渐停止实际经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胡委托其他股东成立了恒强有限公司。
2008年1月,胡阿祥电子的实际业务逐渐停止。
然而,边肖发现了以下判断:
原告杭州胡阿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胡阿祥公司)与被告杭州指南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南针公司)著作权归属及侵权纠纷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
我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杭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桂刚于2008年4月伙同他人成立杭州指南针科技有限公司,窃取胡阿祥公司电脑横机控制系统主源程序(经鉴定为未知信息)后,经多次修改,形成“T90”系列电脑横机控制系统主源程序,并投入生产销售。胡阿祥公司生产和销售的“T90电脑横机控制系统源程序”和“横机系统源程序”实质上是同一套程序。
“胡阿祥公司有完整的横机提花产品的开发流程,各版本源程序的修改流程,针对实际用户的命令设计和参数设置。这套源程序从2004年开始开发使用,一直持续到2009年2月,至少有12个版本(开发和流程修订)……”
从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1。胡阿祥电子的主要业务可能是生产和销售“横机系统源程序”。这个方案和公司现在的技术产品类似吗?2.胡阿祥电子的实际业务逐渐停止的原因是什么?既然停止了业务,为什么胡阿祥公司在2010年起诉其他公司侵权?
此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两名技术核心来自胡阿祥电子。该公司与胡阿祥电子公司是什么关系?实际控制人与胡阿祥电子之间是否存在潜在纠纷?胡为何设立与电子相关的浙江恒强股权控股?胡阿祥电子是否存在任何不合规或潜在争议,导致该公司设立另一个实体?
根据边肖的调查,胡阿祥电子的大股东是王万新。与发行方是什么关系?似乎是浙江金恒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胡似乎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也许他们之间的关系导致了胡阿祥电子的取消。
对此,证监会还关注到,部分发行人董曾任职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1)请发行人说明胡阿祥电子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及产品,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2)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人员在胡阿祥电子的具体职务,是否为胡阿祥电子的核心人员,离开胡阿祥电子的原因,胡阿祥电子是否与发行人有过业务往来。(3)请列出核心技术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发行人的业务和技术是否来自胡阿祥电子或其他单位,是否存在技术纠纷,上述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4.半年营收3.47亿,固定资产只有889.4万。
根据招股书中披露,公司2017年1-6月营业收入达346,588,789.61元,但公司固定资产仅为8,893,904.45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生产设备净值不足620万元,证监会反馈关注:
招股书显示,发行人产能和产量都在上升,但固定资产金额变化不大。请结合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和用途、关键设备的生产能力、设备启动时间、能源消耗、工人出勤、生产日志等,说明生产能力和产量的变化是否与固定资产的变化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营业收入一再翻番,固定资产额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大幅减少。真了不起。不可思议的是,几年前的老设备,却让公司实现了营业收入近乎几何倍数的增长。
再对比几个数据。2014年2015年赚到钱了吗?
5.最大客户的销量与对方披露的数据有出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一大客户为慈星股份,但公司向慈星股份披露的金额与慈星股份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例如,2016年公司披露对慈星的销售金额为73,278,528.04元,但慈星2016年年报披露的前五名供应商金额如下:
2015年公司披露向慈星股份销售金额为33,246,941.21元,但慈星股份2015年年报披露的前五名供应商金额如下:
浙江恒强是哪家供应商?数据差异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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