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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农村土地经营权、房屋财产可抵押贷款了 浙江这些地区先行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近日,央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盘活沉睡的土地资产。浙江很多地区的农村“两权”可以抵押获得贷款。看看你的家乡是否在试点范围内~

《两个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方面明确了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推进实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政策要求。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向符合条件的承包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浙江省这10个地方被列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龙泉市、长兴县、海盐县、慈溪市、温岭市、衢州市衢江区、缙云县、嵊州市、嘉善县、德清县。

怎么借?

符合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合法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并依法流转的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申请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2 .抵押的承包土地权属无争议;(三)依法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人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情况。

通过合法流转取得承包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2 .抵押的承包土地权属无争议;(三)与承包方或者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按照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缴纳土地租金;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和合法再流转;承包人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情况。

借款人取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贷款人认可的农业生产经营等合法用途。

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

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

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人)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情况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抵押,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权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并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浙江省这四个地区被列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乐清市、青田县市、义乌市、瑞安市。

怎么借?

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

抵押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无争议,并具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权属证书,不纳入征地拆迁范围;

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具有其他长期稳定的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与农民住房一并处置。

农民房屋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借款人取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贷款人认可的农业生产经营等合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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