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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有漏洞,民间借贷新规2021全文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本金100万,利息15万,已经超过了最新的司法保护上限。我的委托人不应该支付超额利息。”11月5日,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共同负责借贷的人孙娜的代理人说。同日,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明确指出借贷行为(2015年6月)和诉讼时间(2019年12月)均发生在“新规”之前,借款人已认可利息,视为事实,不按“新规”执行。

“新规”指的是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原来的“二线三区以24%、36%为基准”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4倍(按照1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牌价3.85%计算)

《工人日报》记者了解到,借款人混淆时间,拒绝归还部分所欠利息;债权人拆分合同,误以为可以避开利率上限;小额贷款公司推出了超限“分期业务”...“新规”实施以来,一些人对diamond 空 sub进行了“误读”和“误用”。

一些小贷公司“耍花招”推分期业务。

2015年6月,孙俊向王栋借款100万元用于酒店经营,并约定两年内偿还。2017年6月,孙俊表示经营困难。他先还了80万,剩下的20万分两年还。同时,他还支付了100万元两年利息15万元,并打了一张35万元的借条,由酒店会计孙娜签字。2019年6月,孙俊拒绝偿还债务,并失去联系。王栋将他们告上法庭。

《新规》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借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可以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保护利率上限。本案审判长吕忠革认为,虽然新规明确了借贷行为的时间节点和诉讼时间,但孙俊借款35万元表明其认可利息,视为已经发生的事实,并不高于当时24%的司法保护界限。故应返还35万元及其逾期利息。

借款人混淆时间点,拒绝归还部分所欠利息,并非个案。辽宁某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秦明喜告诉记者,目前公司股票贷款业务的合同利率超过现行上限的,占到60%。“现在有借款人提出修改合同,否则拒绝归还超过目前上限的部分利息。”秦明昊说。很多贷款人误读了“新规”第三十二条,认为只要利息超过现行上限,就不受司法保护。

误读误用的也是小额贷款公司。秦明昊告诉记者,一些小贷公司已经尝试规避上限,并付诸实践。他的一个客户同时和几家小贷公司有业务往来。“新规”出台后,有小贷公司马上给客户发了两份合同修改利息。一份是与借款人签订的法定利率借款合同,一份是借款人与小贷公司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签订的补足剩余利息的服务合同。

还有小贷公司“玩花样”推出分期业务钻“新规”空 sub。比如秦说,他在同行的推广页面上看到一款产品,年利率15.4%,贷款期限18个月,分三期还款。经过仔细计算,如果借款人借款100万元,需要偿还的合规本息总额为100+100× 15.4 %× 1.5 = 123.1(万元),前两期分别为42万元,第三期为39.1万元。但小贷公司仍以已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计算后两期的利息,实际年化利率为23.75%。

新规定需要详细的支持。

记者发现,现实中,各地法院对“新规”的解读不一,存在裁判结果不统一的情况。9月25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宁波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9月30日,成都市郫县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当事人为金融消费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利息不得超过同期LPR的4倍。

“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新规’的适用不具有溯及力。”王栋的代理律师,北京盈科(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对此案分析称,在王栋的案件中,法院没有溯及既往,主要是因为借贷行为距离“新规”颁布的时间太远,诉讼时间在“新规”之前。如果回到过去,可能会导致金融机构过去获得的合法收入一夜之间变成不当得利。

《新规》第一条明确,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因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低于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王金海担心会出现“套利行为”,即持牌金融机构以低利率从私人贷款中放贷,然后以高利率放贷。

“在‘新规’出台之前,存在签订拆分合同等现象。如果不堵住这个漏洞,就很难去除‘高利贷’这个毒瘤。”秦明昊说。他解释说,小贷公司的成本包括资金、效率、风险和管理成本。在实践中,降低成本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想要生存,一些企业可能会选择拆分合同来提高利润。

它还需要监管和司法调整。

目前,LPR自2019年8月发布以来呈现下降趋势。如果LPR长期处于低水平,法院保护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也将长期处于低水平。“新规”推低了中小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对被高利贷“盘剥”的中小企业大有裨益。

"在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规制之后,还需要进行监管规制和司法调整."辽宁省某高校法学教授陈晓建议,金融委、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行业规定或相关解释,进一步规范不同借款人、不同时间段的利率上限如何确定,统一金融行业人士的认识,最大限度减少分歧带来的争议和负面影响,让法院在裁判案件时也有参考依据。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低利率是大势所趋。”秦明昊认为,凡事有利有弊,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对小贷行业也是一个机会。“‘新规’的出台表明了国家打击专业放贷人和地下钱庄的决心,小贷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也得到了加强。”

秦表示,如果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现行政策不变,他将尽快收回超过现行利率上限的业务,使现有的借款合同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同时也将根据不同的企业特点和发展阶段,由单一的贷款变为贷款。(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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