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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天虹公司”用员工贷款额度发工资,涉事公司辟谣:不存在此情况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中国时报()记者胡、张志深圳报道。

近日,网上一份来自“过彩虹公司”的通知显示,为了考虑到每月工资发放的情况,公司将提供担保,银行将为首批成功办理工资卡的员工提供信用个人贷款。公司决定将这部分员工的个人贷款额度用于发放工资,每月产生的贷款利息由公司承担。

这份通知的日期是2023年7月6日,通知的名称是“越过彩虹公司”,没有公章。

有网友猜测,发出这份通知的“过彩虹公司”就是上市公司过彩虹(002419。SZ)。7月11日下午,记者联系了《越过彩虹》董秘办,工作人员回复,“此通知与公司无关。”

记者从通知显示的其他信息中发现,发布通知的“飞越彩虹公司”疑似武汉飞越彩虹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在一份2019年公开发布的《大气环境监测移动实验室通用技术规范》中,出现了“彩虹之上的武汉”李建武,与这份网上通报中显示的运维部门“李建武”同名。记者也同时联系了该公司市场部和销售部的工作人员。两个部门均表示“没有收到过这样的通知”,随后公司人事部门也回应称“对网传信息有所顾虑,但公司从未下发过相关通知。”

7月13日,投资者询问过彩虹股份,网上流传“过彩虹公司用员工贷款额度发工资,员工向公司借个人贷款”。是真的吗?彩虹股份也在互动平台上表示,彩虹股份没有这种情况。

两家公司都否认。

一份没有公章、来源不明的匿名通知为什么会引发这么大的讨论?

通知内容显示,“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同时考虑每月工资发放,公司将对此时间进行担保,银行将对首批办卡成功的员工提供信用个人贷款。公司觉得这部分员工的个人贷款额度是用来发工资的。员工借的钱,暂时借给公司。其每月贷款利息由公司承担。公司每月给员工支付贷款利息。”

简而言之,“员工从银行贷款给自己发工资,利息由公司承担。”

该通知在网上流传后,over the rainbow成为被猜测的公司之一。公开资料显示,彩虹之上的主营业务是百货、购物中心和超市,旗下拥有四大零售品牌:彩虹之上、尚军、spce和唯我。截至2019年3月,over the rainbow已在北京、广东、福建、江西、湖南、江苏、浙江、四川等8个省份的25个城市开设了13家购物中心、68家综合百货、81家超市、156家便利店,成为深圳、广东地区销售额最高、商场数量最多的连锁百货商场之一。

另一家卷入这一传闻的公司是武汉飞越彩虹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据悉,该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环境监测分析仪器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

这两家公司都在通知流传后驳斥了这一谣言,称公司从未发布过该通知。

这种事件其实是有先例的,所以这样一个来历不明的通知再次引发了热议。

去年9月,网上流传一份给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的通知。通知称,“兰州农商银行2022年6月至9月用于解决员工工资的‘金诚e贷’定制贷款(专属),由集团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每月结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责任。”当时,兰州公交集团宣传部工作人员向媒体证实,此通知属实。

是否合理合法?

企业现金流出现问题导致发不出工资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让员工贷款自己发工资的情况还是让舆论一片哗然。银行为什么可以发放这种贷款,企业的经营是否合理合法?

头部保险经济公司业务总监、国际金融理财师高对《华夏时报》记者指出,员工申请并签署相关材料后,银行再申请个人贷款是合法的。但目前银行不提供员工个人贷款,是用人单位使用的。本案涉嫌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个人消费贷款资金,组织职工贷款发放工资的单位涉嫌违法。

“正规的企业贷款都是由企业向银行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抵押物等。,而且用途也和企业经营有关。”高伟强调。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付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兰州公交集团为例,银行之所以能够操作发放此类贷款,是因为公司作为借款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了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责任。但实际法律意义上,贷款的主体是职工个人,这种操作可能会对职工个人造成一定的风险。

这种做法还是比较少见的。付指出,“市场上常规的类似贷款产品,通常是企业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用于日常经营或其他正当用途。这些贷款产品通常要求申请人有一定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比如有固定的收入和稳定的经营状况。具体情况和前景会随着贷款产品的不同而不同。”

对于近期引发讨论的《通知》和此前的兰公交集团事件,萨摩耶云科技集团首席经济学家郑雷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实际贷款人通常是利息偿还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具备还款能力,并提供符合一定条件的抵押物。第三方担保只是额外的增信措施。但单位为发放员工工资的贷款担保,第一还款责任人成为担保人。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安排本身就要求保证人有足够的信用,比如容易变现的资产和还款能力。

“该案提供的担保企业能否满足条件值得怀疑。有可能担保人也需要为其担保人的身份提供再担保。作为再担保人,一般企业很难有这种信用能力,地方政府可能成为最后的依靠。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个隐性债务需要符合地方政府负债的相关规定。”郑雷说。

如何认定借贷款的行为?

那么借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呢?在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辉看来,“判定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员工是否自愿协助公司放贷。如果员工是自愿的,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原本属于员工个人,银行与个人之间是正常的借款合同关系。公司截留这部分资金,然后作为工资发放给员工,延伸出一种法律关系,即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如果员工不同意贷款,那么公司就是欺诈,甚至涉嫌贷款诈骗。”

曾在银行任职的北京迪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兰侃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劳动者付出自己的劳动,换取公司的劳动报酬,这是“工资”,因为他们与用人单位的个人隶属关系,是公司的经济支付行为。劳动者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银行与劳动者在借款合同关系中是平等主体,不具有人身从属和支付劳动报酬的特征。本质上,劳动者自己用银行贷款支付的“工资”,是劳动者对银行的个人负债性质,也会导致贷款利息费用的产生,容易使劳动者陷入债务“陷阱”。

张蓝侃指出,即使公司是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一旦公司破产,在公司法下仍要承担有限责任。届时,如果公司宣告破产,银行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先要求名义借款人收回贷款“工资和利息”,具有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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