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经常会问这样一个问题: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确认损失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案是否定的,应收账款的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不是只有三年以上才能确认损失。
确认的坏账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企业除贷款债权以外的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超过三年未清偿,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已不能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者法院批准破产重组方案后,无法收回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面提到的第一种和第二种,是指债务人消失、不存在,法人债务人注销、撤销,自然人债务人死亡等情形。,需要工商、法院、公安等部门发布的官方信息支持。
第三种是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但重点是有确凿证据证明债务已经无法清偿,比如通过诉讼强制执行后债务人无法偿还的部分。如果只是逾期三年以上,但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无力偿还,仍不能作为资产损失处理。
第四种是债务重组的情况,即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债权人做出妥协,债务人只需要支付部分应收账款。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确认资产损失,相应地,债务人应确认重组收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这种模式下,债权人应保留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重组收入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向债务人提供确认债务重组收入的承诺函,承诺函必须包括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依照税法确认债务重组收入的年度和金额,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五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坏账损失。
在非坏账损失的情况下,除了上述逾期三年才能确认坏账损失的情况外,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本质上不是坏账损失,而是一种销售折扣。对这部分金额进行税务处理时,不能按资产损失确认,而应按照开具红字发票和冲减收入的方法处理。
坏账损失的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企业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不需要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保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目前,不必将资产损失报税务机关批准,按“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原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因此,企业需要对留存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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