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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涉农的税率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一.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对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第一项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动物养殖、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具体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包括人工和自然种植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粮食(2)蔬菜(3)烟叶(4)茶叶(5)园艺植物(6)药用植物(7)油料植物(8)纤维植物(9)糖料植物(10)林产品(11)其他植物。

2.动物:包括人工和自然养殖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水产品(2)畜产品(3)动物皮(4)动物毛皮(5)其他动物组织。

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收购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仍属于注释中所列的农产品,不在免税范围内,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以自产茶青为原料,经过筛选、风选、分拣、切丝、烘干乃至堆码制成的精制茶,不执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的规定,而是按规定税率征税。

为生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的个体农民。根据竹企提供的样品规格,再简单手工编织成竹材或竹、芒、藤、柳混合坯料,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销售增值税。收购毛坯件的竹企,可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销售其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9%或10%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扣除率为10%,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合作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和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在农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三)对“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的畜禽免征增值税。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公告如下:目前,部分纳税人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规定的农产品。

“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是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其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疫苗(所有权归公司),农户将畜禽苗喂成成品并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出售。

(四)按规定经营模式生产和销售的种子,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生产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种子生产企业以下列生产经营方式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是种子生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雇佣农户或员工进行种子繁育,然后将种子经过烘干、脱粒、风选等深加工后出售。

二是种子生产企业向农民提供亲本种子进行育种并从农民手中收回,再将种子经过烘干、脱粒、风选等深加工后出售。

(五)向农业生产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改革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以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四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土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次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办理退税。

(六)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民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总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可以对下列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是指: (一)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籽、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坚果;

2.培育新的作物品种;

3.中草药种植;

4.树木的栽培和种植;

5.饲养家畜和家禽;

6.收集森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操作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种植花卉、茶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2.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

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项目的企业,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可以按照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1。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逾期经追索已超过1年无法收回的,应根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根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索的原始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并经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根据相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经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个体、个体户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范围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渔业(以下简称“四业”)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第六条免征土地使用税: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土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和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税〔1988〕15号)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从事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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