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被保险人91年的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费年限。
1992年至1993年的工作年限不能视为缴费年限。
因为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社保统一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参保人档案必须有参保人刚参加工作时的招聘调配单或招聘登记表,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
参保人之所以从1994年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因为参保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导致参保人从1994年开始建立个人账户进行参保缴费。
所以被保险人92 ~ 93的工作年限不符合认定缴费年限的条件。
所以被保险人只有91年的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费年限。
1992年至1993年的工作年限属于单位欠缴保费的年份。
但如果被保险人当年所在的原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被保险人可以追回当年原用人单位欠他的社保费。
只要单位能给参保人补缴92 ~ 93年的社保费,参保人在这两年的缴费年限就可以正常计算,参与退休养老待遇的计算。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所属的原单位已经倒闭,不再存在,被保险人无法缴纳1992 ~ 1993年的社保费,或者原用人单位虽然仍然存在,但原用人单位拒绝为被保险人缴纳1992 ~ 1993年的社保费。
那么被保险人1992年至1993年的工作年限在退休时不能计算,也不能参与被保险人退休养老待遇的计算。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想拿回1992年到1993年的工龄。
建议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以下程序争取:
首先,如果被保险人的原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被保险人可以先寻找1992年至1993年与该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找到证据后,被保险人可以先去当地劳动仲裁,申请确认1992年至1993年与用人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确认1992 ~ 1993年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被保险人可以带着仲裁出具的裁决书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补缴1992 ~ 1993年的社保费。
但如果被保险人当年所在的用人单位已经倒闭,不复存在,被保险人也可以携带仲裁部门出具的裁决书到社保局申请个人缴纳1992年至1993年的社保费。
如果社保局不同意个人缴纳,参保人也可以去法院申请个人缴纳92-93年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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