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时会有一些楼盘延期、烂尾的消息。一些不靠谱的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资金跑路,导致项目烂尾,购房者房源遥遥无期。为保护广大购房者合法权益,防范楼市风险,徐州市铜山区即将出台《铜山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从源头上防止烂尾楼的出现。
10月19日至11月20日,徐州市铜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征求铜山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公示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
《铜山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2.监理项目首次登记完成前,监理账户中的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理预付款的10%。3.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使用金额不得超过重点监管项目预售款的30%。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付款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资金为名变相逃避监管,出具虚假证明申请使用预付款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商品房预售和违规项目预售款支付,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长期以来,国内商品房销售主要采取预售的形式,即购房者提前向开发商支付首付、首付、贷款等资金,开发商拿到钱用于工程建设。为了防止开发商将资金挪作他用,逐渐建立了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开发商将预售资金存入商业银行专门监管账户,在建设进度达到一定标准后,由政府部门和银行审核拨付相应资金,资金不得随意提取或使用。
但现实情况是,部分购房者的房款并没有进入监管账户,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也有可能被开发商随意提取,挪作他用。
按照要求,开发商需要设立一个独立的资金监管账户,购房者将购房款直接转入该账户。但很多开发商会让购房者把购房款转到其他账户,有的甚至直接转到开发商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随意挪用资金。
上述监管漏洞,在铜山区即将出台的这一新政策中,得到了政策的“照顾”。突出了“全过程监管”、“专账专用”、“打假骗补”等内容,将给铜山区房地产市场预售模式带来深刻变革。随着楼房的稳定交付,购房者的信心将得到重建,楼市将朝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全文如下:
铜山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修订)
(送审稿)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徐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铜山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总房款。
第四条铜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需要,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五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分为重点监管预售款和非重点监管预售款。重点监理预售款是指为确保监理项目取得房屋首次登记所需的施工、设备安装、材料采购、配套建设等相关工程的建设费用。超出此范围,非重点监理预付款。重点监理预付款的设定标准为工程造价及相应配套费用的120%。
重点监管的预售款标准根据建筑结构、用途、总层数等因素,并根据新建商品房安装安装、配套设施费用和徐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中标通知书综合确定。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项目首次登记之日止。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张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和格式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注明监管账户,并提交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信息,并告知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房款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监管账户外收取预售款。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监理项目的进展情况,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申请使用重点监理预售资金。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拨付一定比例的重点监理预付款。监理项目首次登记完成前,监理账户内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理预售款的10%。
第十一条监管账户中的预付款超过重点监管预付款标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机构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预付款: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提交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使用金额不得超过重点监管的预售款的30%。
(2)单位工程结构封顶的,提交建设、监理、设计(勘察)单位签署的单位主体结构封顶证明,累计申请金额不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的60%。
(三)单位工程主体验收,提交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签署的单位工程主体验收合格证明,累计申请金额不超过重点监管的预售款的80%。
(四)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累计资金使用量不超过90%的重点监管预售。
(五)监理项目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剩余重点监理预售资金全额拨付。
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调查。符合条件的,出具《预售款重点监管通知书》;不符合共享资金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的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监管账户内预付款超过重点监管预付款标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监管系统向监管机构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预付款,优先用于项目建设。监管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批准拨款。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清退款。
第十五条监理项目首次登记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地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向监理机构申请取消对预付款的监理。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付款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资金为名变相逃避监管,出具虚假证明申请使用预付款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整改期间,暂停商品房预售和违规项目预售款支付,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未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及时入账、及时拨付资金、擅自拨付资金或者挪用资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区政府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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