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间8月11日讯(记者刘玉贤)由于部分政策延长了执行期限或扩大了政策范围。继今年3月湖南省发布第一批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的“干货”政策后,8月11日,湖南省发改委(省优化办)梳理了国家和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形成了第二批“干货”政策清单。
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除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第24号公告,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第28号公告,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抵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第28号公告,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关键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第28号公告,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物资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第28号公告,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6.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第28号公告,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7.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第28号公告,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8.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其生产、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第28号公告,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9.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已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防控产品,免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用;进入特殊药品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019-nCoV)的药品免交药品注册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11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8号公告,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0.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杭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1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用,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信用查询服务费。(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发改价格[2020]3291号、1010号)
12.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分期还本付息,将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普惠性小微贷款还款日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不计罚息。(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长银发[2020]53号)
13.自2020年3月1日0时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到境外和进口到境外的货物的港口建设费。(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第30号)
14.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止,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第30号)
15.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暂免征收内销递延税款利息。(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长沙海关)
16.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内办理预缴申报后,可暂缓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并一并缓缴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省税务局)
17.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申报2020年剩余申报期的个人所得税后,可暂缓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一并延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不抵扣个人所得税,在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一并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省税务局)
18.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经营及相关服务参观景点)、影视娱乐(指电影放映、文化艺术、体育、娱乐)行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不低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税〔2020〕7号)
19.对自愿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大型商业用房、商场、市场、工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要根据减免租金情况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税〔2020〕7号)
20.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影视娱乐行业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应缴额的5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税〔2020〕7号)
2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2020年电影产业企业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仅限于电影的制作、发行、放映,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公告,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公告,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国家电影局2020年第26号公告,省新闻出版局)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免除中小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底。以单位形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办法继续享受单位缴费减、免、缓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厅发[2020]49号)
25.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厅发[2020]49号)
26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2021年可以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020年未缴费月份,可在2021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可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厅发[2020]49号)
27.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参保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开展代工培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每人每月500元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湘人社规〔2020〕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8.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户籍所在市州以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每成功介绍一名劳动力6个月以上,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湘人社厅发〔2020〕20号)
29.企业招用已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中小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人。受理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湘人社厅发〔2020〕20号)
30.对贫困劳动力大规模就业,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湘政办发〔2020〕20号,省扶贫办,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31.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9月30日,鼓励外贸企业通过网上展会、网上洽谈稳定市场和客户,支持外贸企业参加网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网上境外展会。对因疫情无法参加重点展会、无法返还展位费的外贸企业,继续按政策补贴展位费。(湘政办发〔2020〕23号,省商务厅)
32.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9月30日,充分发挥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作用,加大对外贸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力度,为其提供报关报检、物流运输、资质办理等一站式综合服务,降低外贸企业经营成本。对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为我省抗击疫情提供的特色服务给予适当支持。(湘政办发〔2020〕23号,省商务厅)
33.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9月30日,对疫情期间有实际跨境电商进出口业绩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物流费用补贴。鼓励海外仓共建共享,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海外仓给予适当支持。支持线上跨境电商业务培训,对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同比增长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湘政办发〔2020〕23号,省商务厅)
34.对关停期间和恢复期间组织开展文化产业、文化旅游市场管理、安全生产在线职业培训,且参加人员不少于30学时的文化旅游企业,按培训人数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文祥旅财〔2020〕19号,省文化旅游厅,省财政厅)
35.鼓励A级旅游景区等业主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型文化旅游企业租户减免租金,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业主给予适当经济奖励。(文祥旅财〔2020〕19号,省文化旅游厅,省财政厅)
36.对2019-2020年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4A级重点旅游景区、国家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等重点文化旅游企业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对五星级旅行社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文祥旅财〔2020〕19号,省文化旅游厅,省财政厅)
37.为支持疫情防控,各级政府指定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企业提供资源保障,并根据其参与防疫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财政奖励。(文祥旅财〔2020〕19号,省文化旅游厅,省财政厅)
38.对在疫情防控、文化旅游宣传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适当的财政奖励和补助。(文祥旅财〔2020〕19号,省文化旅游厅,省财政厅)
39.启动2020年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对涉及疫情防控的技术交易项目,鼓励其当年申报并给予优先支持,以后可根据合同执行情况继续申报。(省科技厅湘科发[2020]14号)
40.对已申报R&D储备并按规定验收,享受2018年、2019年税前R&D费用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2019年较2018年实际R&D投资额10%的奖励,最高额度1000万元。(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湘科技[2020]9号)
41.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的利用率和容积率,用于仓储、配送、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提高地价。(省自然资源厅国办发〔2020〕10号)
42.对出厂前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货运车辆,任何单位不得要求重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国办发〔2020〕10号,省交通运输厅)
43.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目前执行一般工商业等电价和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外,电网企业按原居民电价水平的95%结算电费。(湘发改价调[2020]80号、448号,省发改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44.租赁国有房屋(含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下同)进行经营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半年免交三个月住房租金。转租、分租国有住房,确保免租金利益最终落到承租人头上。(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
45.给予企业宽带和专线上网降费,重点是中小企业和制造业,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整体降低15%。(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发改价格[2020]1183号)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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