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观察不难发现。
在网上
总有一些话题会
不时重复提及
每次出现都会吸引很多人的关注。
比如继承这件事。
未来的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
“独生子女继承房产,要和七大姑八大姨分摊”
80%的人想象不到独生子女继承有多难。
……
像这样的文章,一直是网络上的“常客”。光是看头条就会让很多人感到焦虑。记者从上海一家公证处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一些人因为在网上看到这些帖子,而被“吓”到去公证处咨询,寻求解决办法。
值得一提的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实施。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民法典的继承部分采用4章45条,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分等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关于遗嘱的部分有了新的变化,包括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增加了印刷遗嘱、视听遗嘱等新的遗嘱形式,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那么,民法典的这些规定会带来哪些实际影响?目前在实践中,继承权实现起来麻烦吗?独生子女继承父母财产有问题吗?如何打消公众的这种顾虑?有业内人士接受了法治日报记者的采访。
“独生子女难继承”是个别现象。
“以后我所有的东西都是你的。”这句话可以说是很多独生子女父母的口头禅。独生子女往往认为自己是父母的独生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是天经地义的,没有任何异议。但是,独生子女想要顺利继承父母的遗产,似乎也不是那么“理所当然”,尤其是在继承父母房产的时候,往往会遇到问题。记者在网上搜索后发现,很多关于“独生子女难继承”的文章都会提到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她的父亲10年前去世,她的母亲刚刚去世。她的父母在她去世前留下了一套127平米的房子。这所房子最初是以她父亲的名字登记的。父亲去世时,小丽没有结婚,所以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父母去世后,小丽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然而,当她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来到房管局要求过户时,却遭到了拒绝。房管局要求她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证明或者法院的判决书,才能办理过户。
小丽不想打官司,决定公证一下。但公证处要求小丽把父母的亲戚都带到公证处给她办一张办证。小丽的父母在全国各地都有亲戚,有的不在国内,她很难满足这个要求。本案虽然没有复杂的纠纷,但小丽作为独生子女,无法顺利获得父母去世后留下的财产。我想一个人继承这套房子,除非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在公证处或者法院明确放弃。
“这个案子很复杂,因为小丽作为独生子女,不是她父母财产的唯一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除了子女,还有配偶和父母。小丽的父亲去世时没有立遗嘱,她的爷爷奶奶还健在,所以其他人在小丽父亲的财产中也有一份遗产。但是,这种情况和‘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是完全不同的。不应该混淆。”上海某公证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独生子女继承难”是结合以往工作实践的特殊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往往是因为意外。比如独生子女的父母突然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而爷爷奶奶还健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老人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独生子女是不能单独继承父母的遗产的,尤其是房产。另外,出现极端情况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的财产有一份。房产证上虽然没有写名字,但是其他家庭成员,也就是死者的兄弟姐妹,是有合法继承权的。这时候就需要对财产进行分析,也就是分割死者财产中长辈隐藏的财产份额。
“可以说,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独生子女继承权的实现没有法律障碍,但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个别情况。”该负责人表示,“传统上,在中国,情、理、法,人们通常把情、理放在第一位。从公证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家庭注重和睦的传统,长辈和晚辈之间,尤其是几代人之间的继承竞争很少。所以有七大姑八大姨的亲戚被一起拖到公证处的情况,但90%以上的亲戚来公证处后也明确放弃继承,让独生子女顺利继承父母的遗产。网上关于“独生子女难继承”的文章确实给一些独生子女父母带来了焦虑,极个别案件的发生放大了这种焦虑,导致独生子女父母纷纷来公证处咨询。如果担心,父母及早立遗嘱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方法。"
民法典不会使继承权难以实现。
遗产关系到千家万户。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关于继承制度,民法典继承部分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增加了新的遗嘱形式,如印刷遗嘱、视听遗嘱等。由此也有观点认为,虽然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一些新规定增加了处分遗产的自由,更加高效便捷,但也会增加遗嘱验证过程中的司法成本,会影响继承权的实现。
“所谓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会带来继承上的困难,这是不存在的。这是对民法典的误解。”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晓指出,事实上,与之前的《继承法》(已废止)相比,民法典的很多规定,比如增加了打印遗嘱、视频遗嘱等,将更有利于继承权的便捷高效实现。此外,民法典之所以删除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降低立遗嘱成本。
对于实践中独生子女继承不动产难的问题,程晓认为,主要是在办理继承相关登记手续时需要出具一些证明文件,这在不动产继承中尤为突出。
据程晓介绍,过去有关部门曾规定财产继承必须公证,但现在这一规定已被取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不能强制公证,但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继承人必须证明自己是合法继承人。因此,独生子女继承父母财产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根据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5月30日发布),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结婚证、收养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相关主管部门对此认识僵化,违背便民利民原则,强制要求当事人提供一些证明材料。此外,一些本应出具相关证明的单位,如村委会、居委会等,不愿意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也会造成所谓的“独生子女继承难”。
“总的来说,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很大不便。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各司其职,全面落实便民利民原则,不能为了自己的方便折腾群众。”程潇说。
继承权的实现需要实体程序的配套保障制度。
据了解,近年来,为了方便继承人实现继承权,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规定。2016年7月,司法部发布《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规定不动产继承无需公证,赋予继承人选择权,也降低了不动产继承权实现的成本。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中国联合发布《关于简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支取手续的通知》,简化了已故存款人1万元至5万元的小额存款支取手续。
此外,地方政府也在积极尝试各种措施。2021年4月,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协会发布了《关于办理不能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合法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021年5月,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成立了“遗嘱审查认可中心”。
然而,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丽看来,实现继承权仍然是一个现实问题。
“继承人有争议时,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实现继承权。但是在继承人之间没有争议,需要实现继承权的时候,没有规定保证继承权的实现。”赵丽特别指出,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独生子女在父母、爷爷奶奶去世后独立继承,材料不全,由于没有对应起诉人,就要起诉不动产登记部门或银行等需要配合实现继承权的部门。本来是没有争议的单独继承,却要通过复杂的诉讼程序实现继承权,明显增加了诉讼负担。
有鉴于此,赵丽认为,中国继承权的顺利实现仍需从立法上完善实体和程序的配套保障制度。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与民法典规定的包括单独继承在内的实体权利相适应的非诉讼继承程序、遗嘱保全制度和遗嘱验证制度,以保障人们继承权的实现。
“民法典主要侧重于实体法对继承制度的规定,相关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有配套的程序法来保障。比如不动产继承问题,就涉及到不动产登记法等程序性法律规定。”程潇说。
据悉,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起草不动产登记法,将对不动产继承登记程序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
“作为不动产,房子往往是死者遗产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因此,不动产登记法关于继承登记的规定,对于落实民法典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程潇说。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朱宁宁
来源|法治日报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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