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部署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给予税收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期缴纳2020年所得税,继续落实普惠金融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帮助其渡过难关。具体能享受到哪些福利,一起来学习吧↓
一个
税费优惠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减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免
[享受主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提率的增值税预缴,暂停增值税预缴。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计算应税销售收入,按照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扣缴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预缴增值税减1%扣缴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清单》中相应的免税项目栏目;减按1%税率征收的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34;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 34;在相应栏目中,按销售额的2%计算相应减征的增值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 # 34;本期应纳税额减少& # 34;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清单》中相应的减免税项目栏目。
附信息的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 # 34;不含税销售额& # 34;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列=第7列÷(1+征收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等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缓缴所得税。
[享受主题]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内办理预缴申报后,可暂缓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并一并延期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缴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期缴纳政策。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完2020年剩余申报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可暂缓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一并延期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不抵扣个人所得税,在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一并缴纳。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期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减费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题]
除基本养老保险外,单位还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免征中小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所有省份(湖北省除外)对大型企业等三个社会保险单位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征收一半的缴费;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除大型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用。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在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前提下,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财税字〔2020〕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20〕33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49号)
对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进行阶段性减免。
[享受主题]
以单位形式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单位形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财税字〔2020〕11号)
(2)《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力度的指导意见》(石国朱坚〔2020〕38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49号)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0年自愿暂停缴费。
[享受主题]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2021年可以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020年未缴费月份,可在2021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可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20〕49号)
2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
继续落实普惠金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
[享受主题]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普惠金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出租人通过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房租金,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享受主题]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
[优惠内容]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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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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