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华姓)向葛先生(华姓)支付了预付款,委托葛先生为自己及子女办理北京户口,但葛先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成功。后王女士将葛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葛先生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11月1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海淀法院认为双方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但委托合同无效,判决葛先生返还王女士定金,驳回王女士其他申请。
原告王女士诉称,推荐她添加葛先生的微信号,查询北京户口相关事宜。经询问,葛先生表示,虽然目前王女士和孩子没有资格取得北京户口,但有办法为他们办理北京户口,先交预付款,后交尾款,并说明“成功案例”。第二天,王女士按照葛先生的指示,将钱转到了张先生的开户行。后来王女士多次向葛先生询问户口办理进度,葛先生表示正在办理中。2021年5月底,葛先生明确表示不能上户口。王女士随后要求葛先生退款,葛先生拒绝。
被告葛先生辩称,其并非实际收款人,而是帮助王女士与案外人张先生牵线搭桥的中间人,并非委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承担返还预付款及支付利息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葛先生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达成协议,葛先生为王女士及其子女户口,故已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在涉案纠纷发生前,葛先生从未告诉王女士自己是中介,王女士此前也未联系过张先生。王女士按照葛先生的指示向张先生支付了款项,故葛先生而非张先生是合同的相对人,葛先生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同时,由于双方委托的事项违反了我国户籍管理的规定,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涉案委托合同应属无效。本案中,王女士要求作为合同另一方的葛先生依法返还其款项,但因王女士也有过错,故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具有个人可靠性。本案中,葛先生向王女士发送了成功案例,使王女士充分信任他,愿意与其订立委托合同。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由葛先生和王女士协商确定。因此,王女士与葛先生之间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即葛先生是委托合同的相对人。
其次,正常的户口登记应该由符合落户条件的人通过正规程序办理,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要交一大笔手续费。为规避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委托他人办理户口,扰乱了户籍制度的正常实施,应属无效。
最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葛先生应返还其收到的款项,但由于王女士和葛先生均有过错,法院未支持利息损失。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戴幼卿
编辑/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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