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Digby.com消息,日前,奥特佳(002239)就原实控人王晋飞以公司名义为其借款担保,导致奥特佳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一案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王金飞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奥特佳的担保行为不成立,不应承担本案的担保责任。
2014年,奥特佳原实际控制人王晋飞伙同他人向刘斌借款5000万美元,未能如期归还。2018年3月,王晋飞与刘斌签订补充借款协议,约定由王晋飞承担3000万美元债务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王晋飞私刻奥特佳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并以公司名义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将公司列为贷款担保人。
因王金飞仍无力偿还借款,出借人刘斌向南通中院提起诉讼,将王金飞、奥特佳等9人(或法人)列为被告,要求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
根据南通中院的判决,王金飞需在一定期限内偿还3000万美元的本息,奥特佳等被告需对王金飞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南通中院认为,王晋飞持有的公司印章,其声明虽为私刻,但已在多次借款中使用,足以使他人产生合理信任。王金飞的行为构成代理,奥特佳应对本案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对此,奥特佳表示,王金飞的相关债务纠纷与公司无关,公司对其私刻公章、冒用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协议的行为并不知情。王金飞在签署相关协议时并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只是公司的股东,无权代表公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奥特佳公司将本案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前,二审结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由于王晋飞在2016年6月17日之后不再担任奥特佳公司法人,王晋飞私自刻制并加盖仅是股东的奥特佳公司担保印章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未得到奥特佳公司的授权。
因此,王晋飞无权以奥特佳公司的名义向刘斌提供担保,王晋飞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借款人刘斌未尽到对相对人的谨慎审查的注意义务,奥特佳公司的担保行为不成立,不应承担本案的担保责任。
此外,奥特佳还表示,因王晋飞私刻印章问题引发的涉及公司的诉讼有8起,其中包括刘斌案,目前已有5起结案,奥特佳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三起案件分别是南通阿龙家纺城置业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芜湖海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王晋飞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地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及债务总额约2.94亿元。奥特佳表示,上述案件均已开庭审理,目前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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