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凡与《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按《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
具体调整如下-
1.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40元降为2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4元降为2元。实际服务费标准根据用户机构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数据量和查询量计算确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十类金融机构,对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行优惠收费标准。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标准由15元降至1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标准继续维持1元。
在上述机构中,同一用户在30日内多次查询同一企业信用报告的,按照查询一次企业信用报告收费;1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个人信用报告的,按照查询一次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二、个人柜台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每年前两次免费,自第三次起每次收取10元,不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他费用。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http://www.pbccrc.org.cn,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免费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各地征信网点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个人查询自身信用报告的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一年三次及以上的查询,应事先告知查询人收费事项,并在征得查询人同意后提供查询服务。征信中心要创造条件,进一步增加个人对自己信用报告的免费柜台查询次数。
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由每年60元降至30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由每次20元降至10元,登记信息查询免费。
四、征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收支情况、业务量变化情况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成本补偿、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征信业务增长和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
五、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机构和其他信用体系用户,不得违反规定自定收费标准,将信用查询费用转嫁给被查询对象,增加被查询对象的负担,也不得要求被查询对象提供自己的信用报告。应采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小额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编辑/张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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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国家发改委:个人网上查自身信用,免费!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柜台查,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37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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