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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通知2021年有多少钱,江心乡2021年5月低保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各村(场):

为落实上级城乡低保动态管理要求,夯实2020年城乡低保工作基础,根据《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标准》(保〔2013〕550号) 《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的八项措施》(保〔2018〕210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保〔2018〕211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保〔2018〕71号)和政和县最低生活保障动态调整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严格把握工作原则

(一)把握政策,坚持即时申请受理的原则。为提高工作实效,防止慢了,从2020年开始,低保申请即时受理。村级受理低保申请后,村(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各村按程序及时上报乡镇审核,乡镇按月上报县民政局,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享受低保政策。

(二)准确识别保障条件,坚持一切保险的原则。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低保的三个基本要素。持有家乡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乡低保。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范围的界定

具有家乡户籍的农村居民,其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共同生活,原则上都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无论是否分居,均可根据有利保险原则,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非家庭成员;其他负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但未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无论是否单独居住,原则上都视为非共同家庭成员。

法定义务人具有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县年度低保标准8倍、经商办企业、中高档汽车、非普通商品房等小康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认定他有能力赡养(抚养)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2.家庭收入核算

家庭收入应扣除低保政策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基础养老金、抚恤优待、医疗救助、困难补助、计划生育救助、残疾人补贴、节日补贴等转移性收入,以及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扶贫资金。在计算低保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除就业费用;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就业收入,相应扣除20%-30%的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从就业成本中扣除。确需在家照顾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的,或者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况的,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的就业收入可以免于核算。

3.家庭财产的批准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得超过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4倍。家庭金融资产包括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以及大病医疗、普通高校上学、农村危房改造、惠民工程搬迁等刚性支出需求。有确切证明的,相应扣减。

纳入项目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人安居工程等受益范围。,凡自建、修缮住房或购买政府补贴、社会救助的自住商品房的,不得认定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4.面向贫困家庭的支出援助

(1)因病(伤)致贫家庭,且符合以下条件:

家庭保险:①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刚性医疗费用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低保标准的4倍;③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相应治疗。

单人险:家庭收入为当地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之间。其他条件符合上述相应规定的,可以单独为患者(伤者)投保。

(2)因残致贫家庭,且残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家庭保险: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残疾人护理等刚性费用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低保标准的4倍;③仍需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护理。

单人险:收入在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之间,其他条件符合上述相应规定;生活困难,依靠家庭赡养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者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放宽至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低保标准的8倍)。

(3)因学致贫家庭,且符合以下条件:

家保:家庭成员包括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限本科及以下学历)或接受过三年学前教育的子女。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一个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

单人险:家庭收入为当地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之间。其他条件符合上述相应规定的,学生(学龄前儿童)可以单人投保。

(3)准确查检,坚持以退为进的原则。每年至少一次,对登记在册的低保户、贫困人口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查清理,对参保错误、收入已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认真纠正,及时进行动态管理,做到应退尽退。重点关注十类对象:1。申请低保时患有严重疾病,经治疗已治愈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3.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自费进私立学校的家庭;4.有家庭经商、办企业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5.丧偶家庭现在是再婚家庭;6.夫妻一方有固定收入,另一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7.老人与子女分离,子女有赡养能力的家庭;8.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以及申请城乡低保前一年内或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住房、自建或购买非住宅、装修住房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9.损耗的对象;10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等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

第二,规范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各村符合申报、乡镇政府受理、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标准程序,落实村、乡、县三级工作责任,确保核查过程公开透明,核查结果公平公正。严禁未经调查和规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1)申请的受理。11月5日前,开展年度申请受理工作,各村做好申请受理工作;同时,要加大低保(特困)政策的宣传力度,认真解读福建省的相关政策,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理解政策。

⑵家庭调查。11月10日前,各村要核对反馈数据,包村长、包村干部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逐一进行入户调查,调查覆盖率要达到100%。详细核对申请材料和各种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入户调查表和申请诚信承诺书,并与申请人分别签署调查结果。

(3)民主评议。11月20日前,各村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包厢村(场)领导、干部、村(场)两委成员、村民CPPCC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居民)代表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由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投票推荐。为了有效,参加评估的人员必须超过评估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所有参与评估的人员必须签署并确认评估投票的结果。鉴定结论是否同意,应向乡镇提交完整的材料。评议小组应当将评议情况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开。

(4)乡镇审计。12月15日前,乡镇政府是低保、特困生活条件申请的受理和审核主体,要负责初期的所有工作职责,如受理低保、特困生活条件申请、单独登记近亲属备案、对家庭经济条件进行100%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不符合规范的村级做法,如申请家庭明显困难,但村级敷衍不协助受理,家庭信息采集不全,或民主评议不通过不上报,由乡镇政府坚决纠正。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村级民主评议情况,对家庭申报申请进行审核,制作审核记录,存档,在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村、自然村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困难家庭(保留公示照片,长期公示)纳入保障范围。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审核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第三,完善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一)城乡低保审批文件。实行一村一本书。在书的开头,村级综合材料要包括:村级民主评议和公示材料(公示记录两个列表),然后是每个城乡低保家庭的档案排列顺序:①城乡低保审批表,②申请书原件,③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土地承包经营证、 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④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4另外,低保的增发、减发、停发记录要及时补充到档案中。 乡镇政府要做好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书、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等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并对经调查审核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二)贫困人口供养审批档案。参照城乡低保审批档案的管理要求。此外,集中供养应签订集中供养协议;委托他人分散供养的,应当签订分散供养协议。乡政府留一份。

(3)日常管理和财务档案。相关政策文件、会议纪要、主动发现和落实救助工作记录、工作指令、救助资金汇总表、资金转移凭证、各种统计表等。,按照救助业务的种类进行分类归档。

第四,实行问责制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村(场)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应保尽保、保证金从宽、预留缓冲、尊重事实、严格公示”的基本原则,始终恪守为民之责,珍惜人民之爱,时刻把困难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维护好、发展好、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抓好“支出型贫困”低保政策落实,主动排查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重病患者、未纳入低保的贫困人口、2017年以来动态管理退保人员、申请但审批未通过人员等5个重点群体, 积极做好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工作,落实党和政府的低保政策,确保困难群众有更多的获取途径。

(2)工作作风要进一步巩固。各村(场)在开展农村低保和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确保政策落实、对象精准、资金安全、廉洁公正,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作用,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提高困难群众的满意度。因此,必须坚决纠正城乡低保中的漂浮作风和敷衍行为;坚决纠正低保申请中的行政定额认定、“轮保”、“人保”,导致审核过程流于形式的问题;坚决纠正低保动态管理不到位、监管流于形式的问题;坚决纠正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不紧密、主动意识不强、两项“入口”都没有实现的问题。

(3)应进一步加强监督和评估。切实加强低保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谁调查,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乡镇纪委、民政办要严格落实《福建省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低保(贫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村和个人加大问责力度。按照政策落实、目标精准、资金安全、廉洁高效的要求,加强低保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主动公开和更新低保名单、低保金额等相关信息,完善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的核查机制。对不按政策和程序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杏溪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日

资料来源:杏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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