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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什么意思,江西高院发布第二批能动执行典型案例名单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近年来,全省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在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挖掘司法资源,创新运用执行措施,大力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为服务江西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现发布第二批江西法院能动执行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涉及助企纾困解难,有的涉及民生权益保障,有的涉及公共利益保护。既有通过活封活扣为涉案企业解忧纾困的,又有果断打击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促进案件执结的;既有以“执前督促+执前和解”推进执源治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又有运用“交叉执行+府院联动”帮助企业释放新动能的;既有采取“线上解除保全+已控资金归集”措施助力企业实现双赢的,又有适用“预查封+监督销售”机制帮助企业盘活资产的。

下一步,江西法院将着力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扎实开展“赣鄱利剑”系列专项活动,继续深化能动司法实践,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推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执行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能动执行典型案例(第二批)

目录

1

罗某等87人与江西某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执前督促+执前和解+扣押担保”践行“执源治理”,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2

吕某某等31名工人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共青城市人民法院运用“灵活查封+司法监管+风险提示”破解小微企业欠款困境和执行工作僵局

3

某银行与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运用“预评估+引水活鱼”助力企业疏通“经络”

4

周某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活封活扣+柔性执行”助力房地产公司解难脱困

5

罗某与某旅游酒店管理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同时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6

陈某某等9人申请执行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释法明理”查封转移财产促使案件顺利执行

7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某小额贷款公司等与大余县某钨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交叉执行+府院联动”助力企业释放新动能

8

靖安某农机公司申请执行江西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靖安县人民法院以“预查封+监督销售”助房地产企业盘活资产

9

江西某科技公司申请执行某电子公司财产保全案——安福县人民法院运用“活封设备+动态保全”为涉案企业有效纾困

10

杨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运用“撤销权之诉+法检联动”机制顺利执行到位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金

11

周某某申请执行黄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横峰县人民法院运用“强制执行+打击拒执”积极解决民生难题

12

山东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采取“线上解除保全+已控资金归集”措施助力企业实现双赢

13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公司某机务段申请执行江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质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1

罗某等87人与江西某装备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执行案

——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执前督促+执前和解+扣押担保”践行“执源治理”,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执行要旨】

因新冠肺炎疫情和市场环境双重影响,被执行企业面临资金周转难题,不能及时支付所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执行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全面考量执行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审慎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有力助企纾困解难,实现了营商环境司法服务再升级、再优化。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6日,罗某等87人与江西某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于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罗某等人2022年6月至10月的工资。履行期限届满,公司未按约支付,罗某等20余名农民工代表来到南昌县人民法院,要求立案执行。

为尽可能减少司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南昌县人民法院本着“谦抑审慎、善意执行”的执行理念,积极与江西某装备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进行“执前督促”,督促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沟通过程中,江西某装备有限公司提出,因公司暂时出现资金困难,为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同意先支付涉案农民工2022年6~7月份70%的工资,并将公司名下两辆商务车扣押于法院作为财产担保,希望法院能组织“执前和解”,为公司争取一定的缓冲期,暂缓执行立案。

在对公司进行实地查看,且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后,执行法院随即与农民工代表取得联系,沟通释明相关情况,农民工对暂缓立案表示理解和认可。

为防止案件矛盾再起,执行法院积极作为、持续跟进,春节期间多次督促江西某装备有限公司积极筹款支付农民工工资。2023年1月28日,春节上班第一天,江西某装备有限公司再次向涉案农民工支付8、9、10月份30%的工资。同年4月24日,江西某装备有限公司将剩余工资全部付清,案件“两愁”变“双赢”。

【典型意义】

本案件是法院贯彻能动司法、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践行“执源治理”、服务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法院立足企业实际困难和迫切需求,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创新引入“执前督促+执前和解”机制,采用“扣押担保”方式,最大限度为被执行企业争取“造血”时间。通过执前和解推进执源治理,87件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对涉案企业的信用维护和经营发展给予了有力的司法护航。

案例2

吕某某等31名工人与陈某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运用“灵活查封+司法监管+风险提示”破解小微企业欠款困境和执行工作僵局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其开办的服装企业资金断流,拖欠工人工资数十万元。执行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采取“‘禁交易不禁使用’灵活查封+银行账户司法监管+拒执风险提示”措施,使查封财产物尽其用,“企业不停工”“工人不下工”,既保障了工人工资权益的兑现,又成功盘活了案涉企业资产,案件执行实现“双赢”局面。

【基本案情】

吕某某等31人在陈某开设的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务工,后因陈某无法支付劳动报酬,经共青城市甘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2月18日,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因陈某未按约履行债务,吕某某等31名工人向共青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某名下除了厂内机器设备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调查走访,了解到涉案企业是本地的羽绒服加工厂,目前仍在经营,提供20余个就业岗位,但因被他人拖欠货款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此前从未拖欠过工人工资。如若将机器设备一封到底,企业经营将难以为继,厂内工人也将全部下岗;但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难以得到保障。

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为实质化解案件矛盾,经合议庭综合考量,认定涉案企业具有发展盈利潜力,“竭泽而渔”不如“活水养鱼”。执行法官遂邀请申请执行人一同前往现场,讲述执行情况,阐述利害关系,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厂内机器设备采取“活封”,未经允许,被执行人不得对场内机器设备实施转让、买卖等处分行为,但可继续进行生产使用。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分期付款,涉案企业指定账户被纳入法院监管,除预留生产经营必需资金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拒执风险提示。后本案顺利执行完毕,陈某开办的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也步入正轨,出厂羽绒服销往全国各地。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致力于各方主体权益的实质性实现,准确把握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平衡点,根据市场环境、企业状况进行科学研判,及时调整执行方案,通过“活水养鱼”的方式为双方提供缓冲空间,保障企业持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激发市场活力,最大限度地帮助其减负纾困、恢复发展。对企业银行账户动态监管,增进双方互信,在有效解决纠纷的同时,也为双方当事人今后的合作和发展提供了可能。

案例3

某银行与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案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运用“预评估+引水活鱼”助力企业疏通“经络”

【执行要旨】

法律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可无远弗届,可虽远必“执”,但它同时也有温度,人性化、个性化的司法方可满足人民需求,为人民所理解。面对有经营意愿、经营能力的企业,执行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既坚守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求,又灵活掌握善意执行的方法,在充分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助力民营企业持续性正常生产经营。

【基本案情】

由于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项目投资成本高,资金回笼周期长,未及时偿还某银行利息,被起诉至珠山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珠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确认: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某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284余万元;若未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有权对其名下1706亩林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2023年3月,某银行向珠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某银行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景德镇市浮梁县某地林权。因被执行人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还在正常营业,且其经营范围涉农,与其林权息息相关。为降低司法活动对涉诉企业的影响,珠山区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措施预评估制度”,并于2023年3月前往现场进行勘查,考量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景德镇市浮梁县某地林权的必要性,实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转移资产风险情况、企业信誉度、发展前景,以及该强制措施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

现场调查发现,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非资不抵债,其固定资产价值预估2000万余元,产业链已趋于成熟。另查明,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另贷款金额共计1000万元左右,若未按期还利息,银行罚息高达1.5%,每月支付利息及公司运营需要大笔的流动资金。本案若依申请直接对被执行人名下林权进行评估拍卖,以被执行人现有固定资产价值,确实可以直接覆盖所有债务,但执行的目的绝不是为了执毕一个案件,而“搞死”一家企业,下岗一批职工。

针对以上调查结果,珠山区人民法院积极促使双方协商,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评估拍卖措施。协调被执行人积极引进第三方投资、债务重组等方式筹措流动资金,同时依靠党委、走访政府、联动林业局等相关单位帮其扩大筹措范围。2023年4月,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景德镇某食材公司愿意与被执行人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经营合作,主动帮助被执行人偿还了本案全部执行款,不仅促成案件妥善解决,也帮助被执行人企业缓解了资金流问题。

【典型意义】

“让恒产者有恒心,让恒产者办恒业”。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立足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充分考虑被执行人作为民营企业继续经营的可能性,积极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一方面,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调查被执行财产,充分考量强制执行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灵活掌握执行方法,多方协调形成合力,引入“预评估措施”,探索柔性执法,引水活鱼,既保障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又助力企业疏通“经络”,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4

周某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活封活扣+柔性执行”助力房地产公司解难脱困

【执行要旨】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注重把握善意要求,兼顾“有利执行”与“有利经营”原则,采取被执行公司自行销售查封房产与网络司法拍卖两种方式,既保障胜诉当事人债权实现,帮助涉案企业渡过经营危机,又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案件实现了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周某诉某房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周某要求某房产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逾期违约金,并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经审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某房产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020年5月27日,该院查询到某房产公司名下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为最大限度降低对房产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法院未直接冻结公司银行账户,而是选择查封其名下的87处房产。2020年7月8日,某房产公司提出已查封的房产中有9处已经签订预购协议,如不能按约定办理过户登记,公司不仅要向购买人支付双倍违约金,而且自身信誉也会受到严重影响,故申请法院另行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未售房产。收到申请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勘查已售房产现状,向购买人了解房款支付情况,并审核某房产公司提供的房屋销售材料。在确认申请事项属实的基础上,法院同意某房产公司提出的解封申请,另行查封9处价值相当的未售房产。

2020年12月22日,为进一步提高案件执行质效,萍乡中院允许某房产公司在保全阶段按照市场价格销售查封房产,其中房款的90%按法院要求汇至指定账户,剩余10%房款用于公司日常运转资金,通过采取“活封活扣”的方式,做到房款到账一户,解封一户,实现执行效果最优化。如房屋销售款明显低于同期市场成交价,公司补齐差价后法院再解除相应房产的查封,双方对该方案表示认可。2021年10月14日,经过多方协调配合,某房产公司在诉讼阶段销售房产26处,指定账户到账800余万元,公司经营运转保持正常。2021年11月23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生效判决将保全阶段控制的房屋销售款汇至周某账户,先行履行一部分。剩余查封房产,沿用保全阶段做法,在允许某房产公司自行销售的同时,快速启动财产处置程序,借助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提升财产变现效率。截至2023年7月4日,某房产公司在执行阶段自行销售房产19处,法院拍卖成交42处,案件最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房地产行业链条长,涉及面广,其健康发展对民生就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办理涉房地产企业的案件,应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着眼全局,精准施策,通过房地产企业自行销售和司法网络拍卖相结合的方式,既兑现当事人胜诉债权,又保障涉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让受市场影响的房地产企业解困、松绑、再出发,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出更多空间,为经济发展注入更多法治力量。

案例5

罗某与某旅游酒店管理学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同时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执行要旨】

鉴于教育用地用房的特殊性,执行法院积极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加强府院联动,就案件执行、教育用地用房保障等多方面问题,力促执行和解,在保障普通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同时,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03年,罗某与某旅游酒店管理学校签订了一份建设施工安装工程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校园教学大楼一幢工程,承包范围:室内外土建、水、电、电器照明安装及粉刷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之后,罗某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某旅游酒店管理学校未按时支付工程款。2015年,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旅游酒店管理学校支付罗某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某旅游酒店管理学校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罗某向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渝水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明某旅游酒店管理学校银行账户无任何存款,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学校早已不再招生,学校负责人也不知去向,只剩下部分破烂不堪的教学楼。该学校名下的教育用地和用房登记在新余市仙女湖区某乡镇名下,但都办理了抵押登记,且部分教育用地和用房被镇政府改造后变成当地小学用房使用。如强行拍卖上述被法院查封的用地和用房,上百名小学生将无法接受正常教育,更何况该资产也在银行做了最高额抵押,处置无实际意义。

渝水区人民法院认真研判该学校的现状以及当事人的意愿,判定该案存在彻底解决的可能。渝水区人民法院改变传统执行思路,及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采取两步走策略:一是府院联动高位推动。及时将案情上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其协调下,召集仙女湖区委政法委、某镇政府多次进行协商调解。二是创新执行举措化解矛盾。渝水区人民法院经过多次调解,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以某镇政府向罗某购买债权的方式解决该案,但双方对于具体金额存在较大争议。对于具体金额差异,渝水区人民法院通过多次与罗某沟通,劝其让出的部分款项作为对小学的捐款,造福家乡教育事业,而罗某最终接受该建议,2023年7月,与某镇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即由某镇政府支付相应款项收购罗某对某旅游酒店管理学校的债权,对于争议部分的款项,算作罗某对教育事业的捐赠,由某镇政府出具相关荣誉证书证明。至此,罗某与某旅游酒店管理学校之间长达二十年的工程欠款问题圆满解决,某镇政府也为乡下的孩子争取到了一座美丽校园。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又牵涉相关公共利益,案件执行长期陷入僵局。为了让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考虑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的特殊性,执行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着力点,积极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向公众传递司法人文关怀和温暖。首先,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畅通问题解决的渠道;其次,与申请执行人保持密切联系,将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处置难题等及时告知,得到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充分理解;最后,与镇政府开展多层次沟通,分析实际情况,通过“府院联动”促成执行和解,实现案件执行多赢局面。

案例6

陈某某等9人申请执行

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释法明理”查封转移财产促使案件顺利执行

【执行要旨】

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立案执行前将名下不动产转移至配偶一方名下并办理离婚登记,执行法院积极作为、能动司法,立即对案涉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同时审慎采取财产处置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强制执行工作对当事人日常生活产生的影响,通过“强制+善意”的特殊执行理念,最终8天时间为9名农民工追回11万元劳务工资。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王某某承包其所在地周边乡村公路的工程,其间雇佣陈某某等9人为其工地运输用水分层材料,经最终结算,王某某欠陈某某等9人运费10余万元并承诺于2023年3月1日付清,但到期后王某某一直拒不履行,陈某某诉至法院。2023年4月19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调解,确认王某某应在2023年6月1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陈某某等9人劳务费及案件受理费10余万元。王某某未按调解书的要求履行,陈某某等9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法官线下对王某某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王某某在本案民事案件调解结束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于2023年5月13日与其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名下不动产归女方所有,同时于2023年5月22日办理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执行法官在查证这一线索后,考虑到王某某存在明显转移财产逃避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嫌疑,遂立即对已经转移的不动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并依法通知了其前妻倪某。同时,为确保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兑现,执行法官随即将被执行人王某某拘传至法院,对其进行详细的释法明理,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要面临罚款、拘留的后果,同时法院将依法拍卖其转移的不动产。迫于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王某某在执行立案后的第8天全额付清了执行款11万元,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件是人民法院贯彻能动司法要求、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护航民生作用的典型案例。案件执行过程中,针对被执行人明显存在转移名下财产以逃避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执行法院主动作为,为防止财产再次被转移,立即对已经转移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同时审慎采取财产处置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强制执行工作对当事人日常生活产生的影响,在采取查封措施后告知被执行人转移名下财产逃避履行义务将要面临严厉的司法惩罚措施。坚持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相结合,既使被执行人能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又能激发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化解矛盾纠纷的意愿,促使案件顺利执结。

案例7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

某小额贷款公司等

与大余县某钨业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交叉执行+府院联动”,助力企业释放新动能

【执行要旨】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能动司法,坚持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通过将部分申请人享有抵押权的案件指定(交叉)至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有效防范因执行程序争议、处置权不明等影响涉案财产处置,指导推动受指定法院主动作为,依托府院联动力量,妥善化解辖区系列执行案件,实现了执行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大余县某钨业公司先后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某小额贷款公司等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并约定以其名下厂房、仓库、综合楼等房产设立抵押担保,涉及金额达300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因大余县某钨业公司不能偿还债务,导致成诉,多起案件经赣州市相关基层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大余县某钨业公司需以其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该公司因多种原因,停产歇业,债台高筑、苦不堪言。最终,该系列案件进入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人民法院与大余县人民法院执行。

大余县某钨业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多个地上建筑物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且申请人分别享有抵押权,财产处置程序复杂。为有效推进案件执行,促进纠纷一揽子解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部分房产享有抵押权的案件从瑞金市人民法院指定交叉至大余县人民法院执行,解决处置权障碍,指导大余县人民法院成立工作专班,统一负责涉案财产的处置及案款分配工作。工作专班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等形式,了解到大余县某钨业公司为当地老牌钨矿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但其名下有大量用于矿物加工制造的厂房设施,现被江西某材料公司租赁使用,如果案件进入拍卖程序,该材料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执行法官遂立即联系该材料公司负责人,告知案件相关情况并鼓励参与竞拍。

为推进拍卖程序顺利进行,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大余县人民法院主动汇报,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在相关部门配合下,以最快速度启动拍卖程序,并通过政府、法院平台等渠道发布拍卖信息,最终促成有竞买意愿的江西某材料公司以3964.2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厂房设施,所得价款依法分配完毕,不仅清偿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某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债务,还有效缓解其他案件执行压力,解决了该钨业公司的燃眉之急。江西某材料公司取得厂房等设施所有权后,专心投入生产,逐步实现产业升级,有效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履行执行“三统一”管理职能,通过运用指定交叉执行方式,加强对下业务指导,打通财产处置堵点,一揽子解决系列执行案件,确保高效处置涉案财产,及时盘活现有市场资源,实现多方共赢。执行法院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经多方协调联动,引导租赁该钨业公司厂房设施的承租人成功竞买,不仅让该钨业公司有效解决债务危机,助力其顺利脱困,还在未损失原有设施价值情况下,引入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接管,将原来的“使用权”变为“所有权”,成功实现企业“腾笼换鸟”,释放市场新动能,有效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8

靖安某农机公司申请执行

江西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靖安县人民法院以“预查封+监督销售”助房地产企业盘活资产

【执行要旨】

面对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强制拍卖可能贬损房价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采取预查封方式,组织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在法院监管下逐步完成“房产变现”,以“时间”换“空间”,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助力房地产企业资产盘活,实现了保护民营企业生存发展与兑现债权人胜诉权益的“双赢”结果。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某置业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靖安县某机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0万元。合同履行期间,因某置业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3月,靖安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某置业公司应偿还靖安县某机械公司借款2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某置业公司未履行义务,靖安县某机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经过调查发现,某置业公司因经营不善目前经营状况举步维艰,该公司名下除待售房产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若采取一次性拍卖处置方式,将损害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的权益,甚至引发其他已购房户退房风险。鉴于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无其他未了结的执行案件,在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靖安县人民法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协助,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即预查封一定数量的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名下待售房产,在法院的监督下,充分发挥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房产销售渠道优势,每卖出一套房产,在售房款转入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名下账户后,由人民法院对已售房屋予以解封,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同时,为避免因房产升值引发的超标的查封问题,给予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在期限内享有对预查封房产的回购权,以房产销售回款解决债务。

在法院的监督下,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将该批房产卖出资金均汇入法院已冻结的账户,经过持续6个月的房产销售,某置业公司在2023年6月底将全部欠款偿还完毕,而被执行企业也因资金及时回笼,公司资产得以盘活,避免了名下在建楼盘的“烂尾”,公司得以“涅槃再生”。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将能动司法贯穿新时代发展阶段执行工作始终,通过深入走访调查,结合被执行企业的经营现状和经营能力,积极创新工作方法,以“预查封”方式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最终以房产销售款帮助被执行企业渡过难关,助力企业“破茧重生”,避免案结事不了的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结果发生,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9

江西某科技公司申请执行

某电子公司财产保全案

——安福县人民法院运用“活封设备+动态保全”为涉案企业高效纾困

【执行要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全速度就是营商态度。执行法院启动“速执(快保)机制”,运用“活查封”生产设备加上“动态”保全应收款的措施,确保原告方诉讼权利的同时,又保障了被告方的正常经营,用时仅3天创造了“跨省”保全新速度,“快保促快审”化解纠纷,有效为涉案企业解忧纾困。

【基本案情】

原告江西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电子公司、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年2月15日立案,同日江西某科技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某电子公司价值116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经了解,江西某科技公司系集研发、生产、销售三位一体的新能源高端线束企业,在安福总投资22亿元。 安福县人民法院启动“快保促快审”机制, 2023年2月16日,根据江西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前往广东省东莞市、深圳市实施保全措施。2月17日至19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某电子公司正在生产经营,其生产设备均投入使用中,若实施查封保全措施则会影响某电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该院决定对某电子公司的生产设备采取“活查封”措施,限制将其生产设备予以出售或转移,同时针对某电子公司的应收款运用“动态”保全措施,允许其在法院监管下进行生产经营,应收款项入账后予以保全冻结。

2023年3月份,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某电子公司尚欠江西某科技公司借款本金1137余万元,该款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付清,某电子公司支付江西某科技公司相应利息等,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3年4月份,某电子公司等被告方已经按约履行,江西某科技公司申请解除对某电子公司应收账款的冻结,双方均已渡过了难关正常稳定生产经营,“活查封”生产设备的威慑保全措施加上“动态”保全应收款的善意文明,执行法院促成涉案企业营商兴商。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措施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是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兼顾双方权益。本案中,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和能动司法理念,一方面为企业“能动谋策”,采取“活封设备”“动态保全”等方式,在保障原告方诉讼权利实现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对被告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另一方面兼顾“公正和效率”精准把握“快和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本案“快保促快审”高效化解纠纷,实现了“一个纠纷一次程序”化解,有效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高质量的执行工作助力企业解忧回稳向好发展。

案例10

杨某某申请执行

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运用“撤销权之诉+法检联动”机制顺利执行到位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金

【执行要旨】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为规避即将发生的赔偿责任,在伤者尚未起诉之前,迅速离婚并将夫妻共有房产转移至前妻名下。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在了解相应情况后,坚持能动司法,通过“法检联动”,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之诉,将房产恢复登记原状。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顺利执结该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4日,罗某某驾驶电动车与杨某某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杨某某评定为二级伤残。2020年6月12日,杨某某诉至吉州区人民法院,请求罗某某赔偿其损失1133445.3元。2020年9月27日,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赣0802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某某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31958.39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罗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杨某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在查询过程中发现,罗某某与妻子余某玲于2017年6月12日购买位于吉州区上海路中央公园房屋一套,并于 2019年7月19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2019年10月23日,罗某某与余某玲至吉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至余某玲个人名下。双方当场签订了《夫妻之间不动产(房屋)转让约定》,约定上述房屋不动产权属为余小玲单独所有,并于签订该协议后共同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2019年10月24日,罗某某与余某玲至永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2019年10月28日,上述房屋正式登记在余某玲个人名下。假如仅凭查询结果执行,本案将陷入执行僵局。另外,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因该起交通事故陷入贫困,如让其另行请律师起诉将加重其负担。故吉州区人民法院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积极联系检察机关,通过“法检联动”,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获得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最终经过二审终审,将上述房屋恢复登记原状。被执行人罗某某迫于强大压力,为保住房产不被司法拍卖,最终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5万元,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运用“撤销权之诉+法检联动”机制,通过能动司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承办法官不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就放弃执行,而是根据已掌握的线索主动与检察机关对接,通过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之诉,迫使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陷入贫困,再花钱打一场官司无异于雪上加霜,执行法院通过“法检联动”,使申请执行人获得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极大减轻了负担。被执行人在能动司法的强大震慑下履行了赔偿义务,避免房屋被拍卖,也节省了不必要的评估拍卖费用。

案例11

周某某申请执行黄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横峰县人民法院运用“强制执行+打击拒执”积极解决民生难题

【执行要旨】

针对涉民生案件执行难题,执行法院综合运用各类强制措施,坚持以“打击拒执”引领促进执行,积极固定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相关证据,引导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强制执行+打击拒执”双管齐下,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有效解决民生问题,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黄某系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儿子的女朋友,2020年正月订婚时,周某某向黄某支付各项彩礼23万元。之后黄某与周某某儿子性格不合,双方协商,黄某同意返还彩礼23万元,2021年2月14日,黄某给付6万元,并于同日向周某某出具17万元的欠条一张。2021年5月30日给付2万元。此后,黄某一直未返还剩余彩礼。周某某起诉至横峰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周某某彩礼款15万元。后黄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立案执行后,因黄某常年不在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确保胜诉当事人权益能尽快兑现,横峰县人民法院多次组织执行法官、乡镇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上门调解,对黄某的父亲、母亲做了大量工作,但黄某父母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法院找不到人就无法执行,拒不告知黄某联系方式及地址,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为破解“查人难题”,执行法官开拓思路,积极运用“打击拒执”工作机制,加大线索收集力度。根据周某某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积极核查被执行人黄某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及时固定相关转移财产证据线索,引导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黄某涉嫌拒执控告,联合公安机关查找到了被执行人黄某的下落。最终,黄某迫于拒执犯罪的刑事压力,当场返还了10万元彩礼款,剩余彩礼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3年3月,申请执行人也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控告,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在涉民生案件中,部分涉案标的金额不大,但由于被执行人逃避、躲避执行,法院难以有效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导致案件无法有效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积极引入“打击拒执”工作机制,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认真梳理核查相关线索,及时固定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证据,引导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最终被执行人迫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巨大压力,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达到提升执行质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保障民生的实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案例12

山东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与江西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采取“线上解除保全+已控资金归集”措施助力企业实现双赢

【执行要旨】

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采取“线上解除保全+已控资金归集”措施,对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被保全账户进行账户解冻和资金归集,在实现保全目的同时,又维护被保全企业生存权益,促进企业之间互信互利,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5日,山东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山东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江西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污水系统工程。山东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竣工验收后,江西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迟迟未支付剩余工程款11351715.22元。山东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诉至东乡区人民法院,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东乡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5日裁定冻结江西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0万元,实际控制600余万元,致使江西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多个账户被冻结,其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企业双方进行调解。山东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方先支付部分工程款后才同意调解并申请解除保全,而江西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提出先解除保全措施再支付工程款,双方因缺乏信任僵持不下。鉴于此,东乡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先行介入,提出采用“线上解除保全+已控资金归集”的方式来打破僵局,即责令江西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在解除部分账户冻结后,自觉将资金归集到法院指定该公司其余被冻结的账户。这种方式既确保江西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在解冻部分账户后无法转移资金,又降低了司法冻结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2023年5月11日,山东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发放的600万元款项后,剩余待支付的工程款与江西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是一把双刃剑,在保障申请人权益顺利实现的同时,也会给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便。本案保全实施过程中,执行法院围绕服务营商环境这个大局,坚持能动司法,主动担当作为,以“多赢共赢”理念,充分考虑企业生存困境,运用审执一体化模式,采取“线上解除保全+已控资金归集”方式,对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被保全账户进行资金归集和账户解冻,在保障保全目的不落空的同时,降低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13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公司某机务段

申请执行江西某建筑工程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质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执行要旨】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秉承善意文明、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执行理念,发挥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引领、推动作用,情理法多方面做工作,积极助企业纾困解难,想方设法促成达双方当事人成执行和解,既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又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1日,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公司某机务段与江西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担机务段运用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机务段发现江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设备及部分设施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遂要求解除合同,拆除并搬离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设备。江西某建筑工程公司辩称施工及污水处理设备均符合要求,并反诉要求中国铁路某机务段支付工程款。南铁法院判决江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拆除并搬离车间污水处理设备,机务段支付工程款。

2023年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发现双方当事人矛盾比较大。一方面被执行人提供的污水处理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使用,由于涉及机车废弃柴油、机油的处理,若不能尽快解决,很有可能造成重大环保事故发生,影响行车安全。另一方面,该案正处春节前后,江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正在积极筹措农民工工资,但由于机务段拒付工程款,该公司无钱支付农民工工资,严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案件陷入了零和博弈困局。

考虑到铁路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容不得丝毫安全隐患存在。同时,工程款也涉及农民工工资发放,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该案立案执行后,南昌铁路运输法院高度重视。首先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时间制定详实周密的执行方案,及时向江西某建筑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并在现场张贴执行公告,要求其限期拆除并搬离。其次,积极约谈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从情理法三方面做工作,使得该负责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出拆除、搬离设备。再次,也积极做通了机务段工作,促使其答应被执行人完成拆除、搬离任务后,保证会及时支付工程款。2月13日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月21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案案都是营商环境,件件护航民营经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没有贸然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积极能动司法,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既考虑最大化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铁路运输绝对安全,又考虑被执行人的现实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彰显稳企安商的司法温度,从而实现双方当事人共赢,实质化解纠纷,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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