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人贷款金融服务的不足,满足了部分金融消费者的合理需求。但相关业务的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环节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信托公司应自主审批贷款,自主做出贷款决策。信托公司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或者信用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事项委托给第三方,不得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免除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的义务和责任。
比如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承担实质性的尽职调查、贷款审查、贷后管理等职责;受托人不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只需要对一些环节进行表面的一致性审核;信托的设立,信托下的合作组织,担保人,风险控制措施和借款人的确定,信托资金的运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等。都由委托人或受益人决定。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要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重新梳理个人信托贷款的管理机制和流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信托公司通过网络渠道发放的个人信用贷款具有小额、短期、分散、低风险的特点,但应参照互联网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的实施细则。
具体来说,信托公司要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信托公司发放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信托贷款,应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间接调查的方式进行贷前调查,对借款人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的,应结合借款人的消费需求和意愿,从贷款额度、交易场景、交易价格等维度分析贷款用途的合理性,确保贷款资金用于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正常需要。个人贷款的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发放无特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此外,贷款金额和期限合理,符合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托公司应结合借款人的收入、负债、费用、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贷款金额不能简单地根据抵押物的价值来确定。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借款人收入和偿债比例控制机制,测算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金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关于贷款面谈制度,《通知》提出,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面谈时,应核实借款人身份、借款意愿、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的真实性,并与借款人提供的贷款信息进行匹配。借款人以房屋作抵押申请个人贷款的,与借款人的面谈由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完成,不得委托第三方。
“信托公司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计算方法(含计算公式)、提前还款情况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关键信息,并在贷款发放前明确每期还款计划,同时告知借款人。”《通知》说。
对于当前市场较为关注的委外风险,《通知》指出,信托公司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和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信托公司应当列明合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禁止的性行为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宣传;指使、指使、纵容或帮助借款人伪造信息;代表借款人抄录和签署相关文件;截留和挪用借款人资金;采取暴力手段催收等。
“监管要求的出发点还是针对当前消费金融信托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利息收取不规范、内部管理不严、与外部机构合作过程中的声誉风险等。与此同时,监管层继续强调过去对个人信托业务的严格要求,如自主管理和全额调剂,控制支付资金流向等。整体来看,短期内信托公司个人信托业务的操作规范性和合规性要求有所提高,有利于此类业务的健康发展。”北京某信托公司研究员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院执行院长邢成表示,很多信托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和专业能力推出了一些个人贷款,这是积极的地方。然而,许多信托公司一哄而上,盲目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因为不规范引发了许多法律纠纷。这些小而散的消费金融业务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原有业务,也不是其在资产管理行业的优势。信托公司还是应该定位在高端资产管理业务。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信托公司个人贷款业务,信托机构贷款":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42516.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