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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核销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的会计分录是,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商业银行不再继续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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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重庆银行南川支行诉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判决的主旨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核销是一种内部财务管理措施,并不意味着“核销”、“债务的核销”或“债务的注销”,即商业银行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并未因核销而丧失、转移或减少,仍有权按照“贷存核销”的原则继续向借款人催收贷款。

案例2012年6月14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以下简称重庆银行南川支行)作为甲方(贷款人)与袁某作为乙方(借款人)签订了《重庆银行“小微企业扶持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向袁某提供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2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14日;实际年利率9.31%,贷款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未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利率按实际贷款利率上浮(增加)50%。”合同签订当日,重庆银行南川支行向袁某发放贷款10万元。截至2014年7月31日,袁尚欠重庆银行南川支行贷款本金99,920.70元,利息17,669.70元。因袁未能及时偿还涉案贷款,重庆银行南川支行根据政府相关政策申请贷款风险补偿金,并于2015年获得风险补偿金6.66万元后申请内部核销该笔贷款。后因重庆银行南川支行未向袁催收款项,该行于2017年8月15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袁立即归还贷款本金99920.70元及逾期利息17669.70元,并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欠款还款日止,按实际贷款本金99920.70元计算的罚息增加50%。本案诉讼费用由袁负担。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事实真实,双方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坏账核销只是银行内部管理程序。银行虽已获得相关风险补偿,但不影响银行对袁所欠贷款及利息的催收。法院判决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重庆银行南川支行贷款本金99920.70元及截至2014年7月31日的逾期利息17669.70元,并按实际贷款利率9.31%支付自2014年8月1日起至还清贷款时以贷款本金99920.70元为基数的罚息。

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风险补偿是政府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合理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对逾期未还贷款形成的呆账进行补偿后予以核销的内部财务管理措施。这种注销并不意味着“注销”或“注销债务转移”,也不意味着“注销债务减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享有的债权不因本次核销而丧失、转移或减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权按照“核销、备案”的原则开展贷款催收工作,袁仍应按未偿还金额向重庆银行南川支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袁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中,袁与重庆银行南川支行签订的《重庆银行小微企业扶持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在贷款银行案涉案贷款已核销并已从政府取得相应风险补偿金,且双方未作任何特别约定或变更合同的情况下,袁是否应当承担偿还涉案贷款的义务,以及如何确定袁应当偿还的本金数额。

1.政府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微型企业贷款造成的坏账进行风险补偿,主要目的是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目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存在,影响了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政府相关部门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进行补偿,并核销相应的坏账。其主要目的是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微型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前端”问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不是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不佳时如何处理其贷款的“后端”问题。

2.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获得风险补偿后,在内部核销不良贷款申请,并不是“销户”或“注销债务”。风险补偿是政府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合理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对逾期未还贷款形成的坏账进行补偿后核销的一种内部财务管理措施。此次核销并不意味着“核销”或“核销债务转移”,即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不因本次核销而丧失或转移,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仍有权按照“核销备案”的原则开展贷款催收工作。此外,袁某并未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核销代表其对贷款人即重庆银行南川支行的还款义务已解除,故仍应向重庆银行提取本案涉案贷款。

3.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通过申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来抵消还款金额。现袁辩称,涉案借款已由财政赔偿66600元,即使要承担还款责任,也应相应扣减本金。如前所述,核销是一种内部财务管理措施,并不意味着“核销”或“核销债务转移”,也不意味着“核销债务减少”,即银行等金融机构享有的债权并不因此次核销而减少,银行等金融机构仍有权根据借款人未偿还的金额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进行风险补偿的贷款的后续处置,也属于内部财务管理的范围。故袁仍应按未偿还金额向重庆银行南川支行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案号:(2017)豫0119民初6063号,(2018)豫03民中161号。

案例撰写人:李建章小霞,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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