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7证券简称:宝盈股份公告编号: 2019-071
深圳宝盈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弘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进展及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应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应股份”)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第1427号关于公司诉、马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上海弘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和《关于上海弘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阳电商)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规定,公司同意,要求弘阳电商实际控制人女士、马先生(以下简称“二被告”)以现金方式回购其持有的弘阳电商全部股份。回购价款为公司根据协议支付的1.38亿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法院请求,由于公司分两次投资弘阳电商,投资金额分别为1.08亿元和3000万元。因此,公司就上述回购事项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投资1.08亿元的关联诉讼已于2018年12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案号为(2018)沪01民初1427号,详见《上海弘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公告》及公司诉讼(2018年12月:2018-104)由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另外:公司已就投资3000万元的诉讼事项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诉讼材料。目前该案正在审查立案中,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尚未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二、判断情况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初第1427号],上述投资1.08亿元的相关诉讼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宝应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马。
(2)判决的内容如下:
1.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应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回购股份款10800万元;
2.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应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2000万元,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支付本金8800万元,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为准。
3.原告深圳市宝应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第一、二笔款项后,应配合被告、马办理上海弘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截至本案起诉日已发行股份总额18.948%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有关费用人民币715074.25元,由被告、马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不确定。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准则对弘阳电商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共计130,011,531.01元,报告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进展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动词 (verb的缩写)参考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初1427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应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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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43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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