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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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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7证券简称:宝盈股份公告编号: 2019-1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应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应股份”)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胡民众51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该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上海弘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和《关于上海弘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阳电商)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规定,公司同意,要求弘阳电商实际控制人女士、马先生(以下简称“二被告”)以现金方式回购其持有的弘阳电商全部股份。回购价款为公司根据协议支付的1.38亿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法院请求,由于公司分两次投资弘阳电商,投资金额分别为1.08亿元和3000万元。因此,公司就上述回购事项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投资1.08亿元的关联诉讼已于2018年12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案号为(2018)沪01民初1427号,详见《上海弘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公告》及公司诉讼(2018年12月:2018-104)由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 2018)沪01民初第1427号)一审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详见巨潮资讯网(www . cninfo . com . cn)2019年8月17日关于上海弘阳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另外:公司已就投资3000万元的诉讼事项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诉讼材料。目前该案正在审查立案中,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尚未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第二,裁决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胡民众511号】民事裁定书,上述投资1.08亿元的诉讼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应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裁决结果如下: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应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第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缓交上诉费。庭审中,法院向上诉人发出催缴上诉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这是最终裁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这起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裁定,上诉人、马自行撤回上诉,该案依法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公司将按照一审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动词 (verb的缩写)参考文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胡民众第511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应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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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43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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