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孙北京报道
长沙股东杨因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罚款4亿元。他不服,起诉证监会,二审败诉。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杨与中国证监会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了(300052。SZ)在杨案中因内幕交易不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败诉。
操作14个账户获利1.97亿,证监会罚款3.94亿。
杨的内幕交易发生在八年前。
证监会查明,2013年2月至8月,中青宝(300052。SZ)拟操作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公开前,杨控制14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3.2亿元,实际获利1.97亿元。
湖南长沙人杨与中青报结缘,源于一次调查。
证监会处罚书中披露,2013年3月6日,杨陪同基金经理到中青宝调研,并与公司董事长共进晚餐,了解公司投资策略的变化及收购资产的能力。
杨说,正是因为这项研究,他做出了购买中青宝的决定。从那以后,他一直与李瑞杰保持着频繁的联系。通过李瑞杰,他了解到中青宝收购手游公司的进展。
杨买股票的钱,来源于他两个姐姐的抵押贷款800万元,加上他自己的100万元,再加上贷款和配资,共计9400万元。他控制的14个证券账户中,有13个是在湖南长沙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杨于2013年3月25日通过其母亲的账户首次购买了中青宝。次日,中青宝与资产收购的财务顾问签订了《保密协议》。当年8月7日,中青宝宣布重大事项停牌,8月14日正式公布资产收购文件。从那以后,杨的账也渐渐清了。
证监会认为,杨开始买入中青宝的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变更时间一致,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的披露时间一致。在内幕消息公开之前,他突然转移资金,用多个账户巨额买入同一只股票。他的决定果断,买入意图明显,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证监会裁定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2019年3月,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等额罚款,共计3.94亿元。
没有追究泄露内幕消息的人?检察院不起诉?
杨认为自己没有违法。
在证监会的听证会上,杨对内幕信息的内容和形成时间有异议,辩称自己知道内幕信息的唯一来源是,但(证监会)没有追究泄露内幕信息的责任。
处罚书披露,杨多次询问是否从事并购,但没有直接回答,称可以在投资者交流平台提问。2013年5月14日,在给的短信中,杨建议进行资产收购,回复称将加快收购中青宝。
李瑞杰在笔录中称,“后来,深交所给我们公司发了一份交易账户自查清单。发现大量湖南账户买入中青宝股票。我很生气,再也没联系过他。”
基于上述理由和其他证据,中国证监会认定李瑞杰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
杨不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中,杨还有其他理由: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他认为,此时证监会不应该再对他进行行政处罚。他表示,证监会“大量使用内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释的评价标准,却得出不同于刑事司法程序的结论,这显然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证监会回答了杨的论点,甚至回答了杨的问题。
证监会表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妨碍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符合刑事起诉标准作出的独立判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有不同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同一事实有不同的评价标准。证监会有权依据原《证券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应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杨的诉讼请求。
杨仍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编辑: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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