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2019年1月21日,《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整治办函〔2018〕175号)在网上流传。不少媒体对这篇文章进行了解读,印证了网贷平台流行的分类机制,以及对小额、高风险网贷平台进行还款的传言。本文仅针对网贷平台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和分享,抛砖引玉,边失业边思考。
《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整治办函〔2018〕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昨日刷屏,圈内好友又开始热烈讨论文件内容。同时,他们也在揣测监管意图。
每一个监管问题都会在行业内引起轩然大波。大家猜测和不安,也有笑看的。网贷行业的政策导向是什么?监管的下一步是什么?我的平台还有继续运营的必要吗?我所从事的行业有哪些法律风险?会影响我吗?文件本身没有答案,只有更多的思考。
第一次看到这篇文章,有些朋友就放弃了。他们之前经过多次考察也没有放弃,坚持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哪怕交易量很小,哪怕资产很难开发。但是看到这个文件之后,我的心凉了。政策的走向明显发生了变化,从早期的鼓励到后来的模糊再到现在的压制。这个行业还有前途吗?
笔者作为监管部门委派的律师,曾经对多家网贷机构进行过现场检查。说实话,有实力的平台不多。所谓“实力”,包括风险控制能力、技术能力、资产开发能力、运营能力和贷后管理能力。真正能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的公司并不多,这也让很多网贷机构显得有点山寨。比如线下借贷突然搬到线上,但管理思路不是互联网化的。
在175号文件迅速网络传播之际,笔者不解读本文内容,仅与大家探讨其中的一些问题,引发一些思考。
一是网贷机构规模
文件中有“小规模机构”和“大规模机构”。如何判断尺度?文件显示,各省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综合补偿金额和贷款人数量确定。网传,北京要求5000万以下平台清退,杭州上海要求1亿以下平台清退。笔者后来了解到,上海对1亿以下的平台进行了引导和清退,不存在强制清退的说法。至于更大更小的衡量标准,恐怕还需要等待地方监管进一步明确,或许有具体标准,或者只有内部口径。
根据175号文,监管对规模较小的机构实行三步走,先约谈,引导退出;严查面试不行(网贷机构要对其合规有信心);严查控制成交量也没用(如果成交量小,不能盈利,就不能持续)。这三步可以说是严控了小平台的命脉。如果严格执行,大量中小平台会选择撤退或转型。
笔者认为,交易规模小的机构要谨慎自我评估:1)当地监管部门的持续高压是否能够承受;2)对自己的合规性是否有足够的信心;3)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可以接受,或者是否可以持续经营到政策实施的那一天而不至于中途夭折。如果网贷机构没有这个信心,笔者建议还是顺应监管要求,主动退网。
第二,处置僵尸机构
根据175号文规定,僵尸机构包括补偿余额或新增业务金额连续三个月以上为零,以及发标、竞价等功能关闭或相应功能不能正常工作的机构,实质上可以认定为经营异常。僵尸机构要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关闭网站或移动互联网应用。
实践中,有一些网贷机构已经退出,仍然开启还款路径,时不时等待逾期借款人还款;还有一些网贷机构虽然转型了,但仍然使用原公司名称从事金融科技、贷款辅助等业务。如何处理这类机构,是否还要注销登记,关闭申请,可能需要具体分析。
第三,识别高风险机构
高风险机构有其中一个特征:1)存在自筹资金、虚假招标,或者资金流向不明确;2)项目逾期金额占10%以上;3)负面舆情多,信访多;4)拒绝配合整治要求的;5)合规检查发现存在“一票否决”问题。
鉴于上述特点,笔者有以下疑问:
1)具有上述特征之一的网贷机构是否一定会被认定为高风险机构;
2)逾期金额占比超过10%的,是否包含网贷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赔付?根据监管部门上报的数据,出借人收到的款项不算逾期,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逾期金额仅指借款人的应收款项?
3)对于一些头部平台来说,由于借贷人数较多,相应的,收到的投诉举报也较多,行业内的舆情也较多。如何把握负面舆情和较多信访的尺度;
4)根据笔者对网贷机构的现场考察经验,由于十大重点内容包括小额分散、刚性兑付、高额诱导等要求,平台极有可能违反“一票否决”问题,尺度如何把握。
笔者认为,高风险机构的认定不能单纯依靠文件的字面意思,还需要结合网贷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给网贷机构申辩的机会。同时,笔者建议网贷机构与当地监管机构保持良性沟通,了解监管部门对平台合规性和认定标准的看法,做到心中有数,心中有数。
第四,动态监管
网贷机构的合规性从来不是通过备案或者审批来确认的,而是监管部门在网贷机构经营过程中对其进行持续的检查和监管,尽可能保证网贷机构持续合规经营。
根据175号文(六)正常经营机构工作指引:定期评估机构风险状况,根据风险变化及时调整机构分类。这体现了动态监管的思想。网贷机构的分类标签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时可能调整和变更的。网贷机构应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定期进行自查评估,或引入外部专业机构协助自查,及时整改不合规情况,实现持续、有序、合规经营。
动词 (verb的缩写)引导转型
根据175号文件(六)规范经营机构工作指引:积极引导部分网贷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引导持牌资产管理机构。
在实践中,确实有部分网贷机构转型为借贷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但在转型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比如,由于目前金融监管的加强,金融机构与贷款机构合作的意愿明显降低,贷款机构难以引入合适的资金,或者难以与金融机构达成合作;此外,有消息称,2018年获批的网络小贷牌照只有3张,大量有需求的网贷借贷机构很难通过有限的网络小贷牌照转型。
笔者认为,引导网贷机构转型需要配套政策,网贷机构的顺利转型可以通过持牌机构的有效引导来实现,不会出现集中风险。
六、名单制管理和集中信息披露
根据175号文,网贷机构名单已锁定为网安中心数据报送管理系统录入的机构。“网安中心数据上报管理系统”,又称“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数据上报系统”,由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研发,于2018年10月正式上线。平台只开放登录入口,平台需要定期向网安中心数据上报管理系统填报数据。据悉,“网贷机构整治名单”应该是各地监管部门上报整治办确认的名单,而不是某个机构统计的名单。
175号文要求对网贷机构进行集中授信审批,中国互金协会会员应继续在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披露;非中国互金协会会员可在当地已建立的平台进行集中信息披露。
目前,中国互金拥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计监测平台、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和登记披露服务平台注册系统。中国互金协会会员可以接入上述四个系统,非中国互金协会会员只能接入征信共享平台和统计监测平台。笔者建议非中国互金协会会员也要主动接入无障碍平台,主动向协会提交数据。
附言
175号文在合规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对应不同检查结果的处置方式,对各地监管部门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据悉,截至目前,内部监管并未就该条的实施和执行进行内部讨论,各地监管部门仍在等待指示。虽然这一条传递出了强监管甚至打压的倾向,但对行业会有什么影响还有待观察。
(作者:张丹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文不代表法盟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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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网贷整治175号文件,网贷条例":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44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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