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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小视频被骗,点开链接被骗说有视频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商家跑路,会费没退怎么维权?在微信群参与团购环球影城半年卡和特价门票被骗怎么办?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遭虚假宣传,业主还被开发商威胁,如何维护权益?本报社成立近10年间,不少市民联系本报反映自己遇到了难题,记者常常听到他们说“不知道如何解决,不知道怎么维权”。

北青社区报副中心版开通了【小青公益法律服务】公益普法栏目,欢迎市民朋友投稿自己遇到的法律难题,我们会邀请专业律师答疑和对典型案例分析,为大家提供法律参考,敬请关注!

第六期

近日,有读者告诉小青,自己在某视频号购物链接买东西,但是感觉上当受骗了,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青社区报邀请了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武卓越律师进行法律解读,供市民参考。

这位读者通过视频号直播平台购买商品感觉自己被骗了,这里我理解的被骗也就是直播平台的直播间在介绍的商品与消费者实际收到的商品存在一定的差距,可能和介绍的不太一样,当然大概率是没有介绍的质量那么好,不符合消费者的期待。

直播购物是近些年兴起的销售和购物模式,由于其便捷,新颖的形式不同于传统的线下销售、电视销售等传统模式,对于一些消费者来说,比较喜欢通过这种模式来购物,其中也不乏一些贵重物品的买卖,我身边的同事就有通过直播间购买金条的。

可以说直播带货的模式本身是一种适应时代的模式,也是科技进步的体现,可以方便消费者,也利于商家节省成本,这是值得肯定的一面,但是,同样也会存在一些问题。

2023年3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针对直播带货领域召开了“直播带货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总共发布了五个典型案例。综合来看,消费者参与直播购买商品的主要风险主要集中在对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对夸大、虚假宣传行为的取证和认定上。

首先由于直播带货这种销售模式,存在直播平台的运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产品品牌方、生产方等诸多主体,一旦产生法律纠纷,究竟由谁承担责任,消费者很难缕清。

法条链接

关于这个问题2022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三条至十七条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1、直播平台经营者有向消费者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如果无法提供,消费者可以要求直播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直播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再去向直播间运营者去追偿。

2、直播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三种情形:

(1)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直播平台的经营者一般比较好认定。比较难认定的是直播间的运营者,直播间里的主播,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代理商,经销商,直播间的注册运营者等各种主体身份可能存在重合的情况,也可能是不同的主体,这就要求消费者在通过直播间购买商品的时候,对于实际直播间的运营者要具体明确。

其次,对于直播间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取证问题,由于直播看着热闹,过程火爆,消费者往往不会关注或者注意到留存证据这一点上,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又需要消费者具体拿出证据证明当时直播间运营者对于商品的具体表述,展示存在问题的证据,这里建议消费者如果购买金额较大的商品,最好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固定证据,否则如果发生纠纷,就会增加取证的难度。

消费者如何维权?

消费者通过直播间购物发生纠纷,如果选择通过诉讼形式解决,应当到互联网法院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具体起诉的流程,相关的格式文本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官方网站提供下载服务。从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通过直播间购物如果确实存在被欺诈的情形,消费者能够完成举证责任,法院一般都予以支持。

现在拓展一下如果是通过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私下交易购物被骗,这种属于消协的管理范围吗?

这个问题我认为应当属于消费者协会管理的范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依据此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如果加微信好友也是为了生活服务而消费,那么当然属于消费者。

又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此条并未明确经营者是否包含自然人,但是明确了是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主体。既然该法并未明确规定自然人不能成为经营者,则应当认为自然人只要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关于经营者是否包含自然人的问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明确的定义,该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我认为通过微信方式和好友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进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应当属于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应当予以监督和保护。

声明

以上仅供读者参考。本文观点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意见,由于相关信息来自读者单方面描述的情况,本文仅从公益普法角度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并不代表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意见,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结论,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如须办理具体法律事务,还请携带证据材料及相关文件,到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咨询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如果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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