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邹平某企业老板和企业财务人员用同样的套路,从4家银行骗取贷款和承兑汇票高达1.863亿元。人们不禁怀疑,是骗子太聪明,还是银行的风控系统有缺陷。
工行等4家银行被骗贷款1.86亿元,本金损失1.2亿元。
近日,本报记者发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贷款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被骗银行包括工商银行、东瀛银行、中国银行、商祺银行,被骗贷款金额高达1.863亿元。
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山东聚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聚佳胆碱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龚培兴安排董长坤、、梁、龚莎伪造产品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借款资料。中国工商银行邹平支行(工行邹平支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东营银行邹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中行邹平支行)、商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商祺银行邹平支行)被骗取银行贷款和票据共计1.863亿元,造成银行本金损失共计1952.4万元
具体为龚培兴等人骗取工行邹平支行贷款7300万元。工商银行邹平支行在贷款展期期间,从该公司账户中扣款30万元和26万元。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山东巨嘉集团有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157.6万元,造成工行邹平支行亏损7086.4万元。从东营银行邹平支行骗取贷款3000万,造成损失3000万。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山东聚甲胆碱有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38.05万元;骗取中国银行邹平支行4000万元,造成中国银行邹平支行损失1958万元(中国银行邹平支行将其存款2000万元及利息42万元用于偿还上述票据承兑);从商祺银行邹平支行骗取贷款4330万元,然后用存款1332万元偿还银行贷款。2018年2月28日、11月9日,山东聚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山东聚佳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商祺银行邹平黛西支行接受的贷款2998万元,并支付全部利息。
相同的作案手法
作案人是如何骗取四家银行贷款和票据承兑的?
从判决书披露的事实来看,他们的作案手法是一致的,即在龚培兴的安排下,董长坤、、龚莎伪造山东聚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聚佳胆碱有限公司、邹平家纺有限公司的玉米芯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通过龚培兴、付某或邹平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聚佳胆碱有限公司
从肇事者的身份来看,龚培兴是山东聚佳集团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另外4人是龚培兴所在企业的员工。
判决书显示,本案关键人物龚培兴,原名龚培兴。他今年65岁,出生在山东省邹平县。他是汉族,大专学历。是山东聚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聚佳胆碱有限公司、山东益家食品有限公司、邹平益家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益坤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聚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承兑汇票罪,于2017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董长坤是山东聚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聚佳胆碱股份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李涛为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梁为山东聚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聚佳胆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莎是山东聚佳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
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5月9日,在龚培兴、董长坤、、梁、龚莎的安排下,伪造《山东聚佳集团有限公司与邹平家纺有限公司棉纱购销合同》、《玉米芯购销合同》及山东某粮食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骗取中国工商银行邹平支行贷款950万元、950万元、2万元
2016年3月16日、3月22日,4人以相同方式,先后两次从东营银行邹平支行骗取贷款1500万元、1500万元。只是这次换了个“壳”,借款人变成了山东聚佳胆碱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6日,在龚培兴的安排下,董长坤、、龚莎在山东某玉米科技有限公司、龚培兴、张3人的担保和山东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的房产担保下,伪造了山东聚佳胆碱有限公司与山东某粮食实业有限公司的玉米芯购销合同,并支付保证金2000万元办理了中国银行邹平支行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每张金额均为2000万元
2016年11月9日至2017年3月28日,四人利用熟悉的套路,伪造单据,从商祺银行邹平支行骗取信用贷款1000万元、承兑汇票3330万元。
除涉嫌骗贷外,2016年6月,李涛在邹平县某豪泽印刷厂私自刻制邹平益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公章、山东益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公章和财务章,并用于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官路支行贷款提交的验资报告和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交的买卖合同中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终审判决和解。
2019年1月4日,博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聚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聚佳胆碱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龚培兴作为上述两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董长坤、、梁、龚莎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承兑汇票罪。被告人李涛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一审判决结果为,山东聚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聚佳胆碱有限公司均犯骗取贷款罪、承兑汇票罪,各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龚培兴犯骗取贷款罪、承兑汇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万元。董长坤犯骗取贷款罪、承兑汇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李涛犯骗取贷款罪、承兑汇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梁犯骗取贷款罪、承兑汇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龚莎犯骗取贷款罪、承兑汇票罪,免予刑事处罚。董、李、梁的罚款已缴纳。
经审理,被告人龚培兴不服,提起上诉。
2019年4月12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四人分别从中国工商银行邹平支行、东瀛银行邹平支行、中国银行邹平支行、商祺银行邹平支行骗取银行贷款1.13亿元,骗取承兑汇票面值7330万元,支付保证金3332万元,导致骗取贷款和承兑汇票共计15298万元,共计3345.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的商祺银行邹平支行贷款及票据承兑,2018年2月28日,山东聚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山东聚佳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商祺银行邹平黛西支行票据承兑公司,偿还商祺银行邹平黛西支行票据承兑款1998万元;2018年11月9日,邹平聚佳胆碱有限公司代山东聚佳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商祺银行邹平黛溪支行贷款1000万元;所涉及的利益已经全部解决。
法院在二审期间还查明,2019年2月20日,山东聚甲胆碱有限公司归还东营银行邹平支行借款50万元,后与东营银行邹平支行就涉案借款达成还款协议;2019年2月27日,山东聚佳集团有限公司向工行邹平支行归还贷款50万元,山东聚佳胆碱有限公司向工行邹平支行归还贷款150万元,后与工行邹平支行就涉案贷款达成还款协议。
考虑到部分涉案赃款已退,部分人员有自首情节,对原审被告单位及原审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终审判决,山东聚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聚佳胆碱有限公司及董长坤、、梁、、龚莎维持原判。龚培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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