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4日讯(通讯员纪、蒋海波记者)买了新车却被告知已被用于房贷诈骗。经过工作,销售公司最终给消费者更换了新车,并进行了赔偿。4日,宝应县司法局发布了这样一起调解案件。
近日,市民郝先生向宝应县消费者协调委员会反映了一件烦心事。他新买的车被告知被用于抵押诈骗。虽然卖家做了召回,但还是觉得很气愤。
原来,9月25日,郝先生以理财产品为抵押,以20.5万的价格从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了一辆大众汽车。几天后,他收到了发票,交了税保,拿到了临时执照。然而,10月9日,他突然接到召回电话,被告知车被他人冒用。郝先生认为,公司将问题车以新车销售,构成欺诈,至少损失5万元。
调解员翻看了郝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无法判定故意欺诈。但在全面召回中,只有该公司被汽车4S店告知该车造假,调解员及时提醒郝先生不要先办正规牌照,以免成为二手车时损失更大。为了澄清事实,调解员联系了公司经理。经过沟通,对方同意配合调解。
据了解,问题车是从中介进口的,外观完好无损,但“维修卡”上并未填写车主姓名。在致电大众汽车4S店询问原因后,公司通知郝先生来提车。然而,10月9日,4S店突然打电话告诉我,该车已被用于抵押贷款,导致召回。调解员很快联系了店,确认该车是陶用首付款购买的。办理完按揭贷款后,马上被中介转卖。郝先生收到了中介的发票。
调解员查明原因后,立即与公司经理沟通,指出公司应承担二次销售的责任,并赔偿郝先生以理财产品作抵押买车造成的损失。对此,经理反驳说,他没有赚钱,作为受害者只能给2000元赔偿。为了改变他们的认识,调解员请来执法人员给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告诉消费者什么是知情权,对方逐渐让步。调解员进一步指出,汽车可以通过天眼定位。如果郝先生继续被许可,将会带来后续的法律责任,最终承担后果。
对于郝先生,调解员结合《民法通则》认定的“欺诈”标准进行劝说,表示公司自始至终不知道车辆是问题车,无法认定欺诈。消费者应该做出适当的让步以促进和解。
经过反复协商,双方达成协议:汽车销售公司承诺免费为郝先生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汽车,与汽车相关的车购税、保险费、牌照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同时一次性赔偿郝先生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调解结束后,调解员积极指导汽车销售公司如何向涉嫌欺诈的中介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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