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发改委等13个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包括7个方面20条措施,旨在推动全省汽车消费市场升级转型,加快老旧汽车淘汰更新,促进汽车大众消费。
以下是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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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发布。
关于实施促进汽车消费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的《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升级转型,促进汽车消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了《云南省促进汽车消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国家税务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云南省能源局
2023年11月10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云南省促进汽车消费实施办法
为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要求,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升级转型,加快老旧汽车淘汰更新,促进汽车大众消费,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是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
(一)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活动。积极统筹财政资金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新能源汽车消费支持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延续并优化2023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不超过3万元;对购买日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不超过1.5万元。(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所有任务都需要由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下文未列出)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广泛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展览论坛、汽车展览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强宣传新能源汽车在节能减排中的积极作用,普及新能源汽车技术知识,促进新能源汽车及产品的推广,营造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支持政府机关、公交、出租、邮政、环卫、园林等公共区域在适当区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购买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比例。(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的便利性。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公共区域车辆换电模式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和高速公路加快换电站建设。引导企业进一步下沉销售和维修服务渠道,加强新能源汽车移动维修站和农村维修点建设和农村维修技师培训,定期开展维修和售后服务下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出口。支持企业加快海外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大品牌推广力度。畅通中老铁路、中欧班列新能源汽车运输通道,满足新能源汽车出口运输的特殊要求。(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昆明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促进二手车商品流通
(五)积极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允许有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企业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备案。经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向自然人购买二手车的,允许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据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促进二手车商业化和流通。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购入并直接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已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发放临时号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二手车交易服务。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允许除黄标车(排放水平低于国二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二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的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优化交易流程,推进二手车交易合同和车辆档案电子化。推动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登记在汽车流通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一站式完成。鼓励汽车领域非机密、非隐私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二手车市场交易信息透明度,完善信用体系。(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二手车出口贸易。积极开展昆明二手车出口试点工作,重点做好中亚、中东国家以及老挝、越南、柬埔寨等周边国家的二手车出口贸易。借鉴省外二手车出口体系建设经验,培育云南出口市场主体,加强跨境合作服务,推动维修保养、检测认证、仓储物流、金融信用保险等二手车出口相关配套服务体系发展。(省商务厅、昆明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支持老旧汽车的更新消费
(九)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和技术手段,推进老旧车辆退出。加快淘汰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乘用车和非法非标商用车。各地积极组织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置换节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汽车以旧换新等配套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建设管理,促进行业绿色化、集约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回收效率和服务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汽车消费空间
(十一)促进汽车文化旅游消费。依托云南独特的山、河、湖资源,因地制宜打造自驾运动营地和精品自驾运动路线。优化公路旅行汽车出入境旅游审批程序,促进跨境公路旅行发展。探索利用废弃旧厂房建设汽车文化创意园。鼓励各地组织开展专项汽车文化旅游、汽车文化展览等活动,拉动汽车、商务、出行等跨境综合消费。(省文化和旅游厅、昆明海关、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指导汽车竞赛活动。积极培育赛车等以消费为主导特色的时尚休闲运动,争取举办全国性汽车体育赛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用地方面支持汽车体育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省体育局、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发展汽车改装市场。依法有序发展汽车改装市场,引导生产企业生产定制汽车,销售改装套件,拓展周边产品,逐步建立安全规范的汽车改装流程。建立健全汽车改装行业管理机制,加快汽车后市场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动词 (verb的缩写)推动汽车平行进口
(十四)发展平行汽车进口业务。积极申报云南汽车进口口岸,加快汽车进口口岸设立和海关检验监管工作场所(场所)规划建设,推进我省汽车平行进口。允许企业作出进口汽车持续满足国六排放标准的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继续执行平行进口汽车OBD测试和数据信息的相关政策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优化汽车消费环境
(十五)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加快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实现全省国家高速公路网服务区快充站基本覆盖。加快建设和提升“两区(居住区、办公区)”和“三中心(商业中心、产业中心、休闲中心)”充电服务能力。加强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布局,在4A级及以上停车场设置充电区,4A级旅游景区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配置充电设施,5A级旅游景区按不低于30%的车位比例配置充电设施。全面提升居住区充电能力,新建居住区按照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现有居住区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技术,推动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全面安装。加快推进适合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有效覆盖,实现充电站“县域全覆盖”、充电桩“乡镇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研究出台居民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引导居民在低谷时段充电。2030年前,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充换电设施免收需求(容量)电费。鼓励充换电设施经营者阶段性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各地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充电给予优惠。(省发改委牵头)
(十七)继续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合理规划建设停车场,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应总量按机动车保有量的1.5倍规划,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应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5%。建立和完善停车设施供需动态评价体系。鼓励各地切实扩大停车位供给,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政策,加快人员密集场所和景区立体停车场、智慧停车场建设。鼓励社区周边设置灵活的夜间停车区域,满足居民夜间停车需求。鼓励各地适时对外开放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位),全面提高停车资源共享利用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配套电网建设。根据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电能力需求,适时启动全省电网滚动规划调整,预留充足的充电设施供电能力,增强电网保障能力。合理加大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入,进一步加快配电网扩容升级,提高农村家庭电压稳定性,确保农村电动汽车安全稳定充电。(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汽车销售市场监管。加大对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汽车消费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地不得出台地方保护政策,避免恶性竞争,共同维护行业秩序。(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二十)加快发展汽车消费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消费的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提供综合融资服务,推动新车消费和二手车流通金融产品创新,丰富汽车消费普惠金融产品供给。(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云南监管局、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落实工作措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放。
资料来源:云南省发改委,昆明发布。
编辑:李冬玉
编辑:沙兰梅
最后审查: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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