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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陆佳璐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460027 * * * * * 7912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国营金安农场直属红岭
案例介绍:关于被执行人海南中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佳璐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21)琼0107民初第6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3)琼0107执564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向被执行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2771.56元,支付利息47.26元及逾期利息;2.向申请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联系电话:法官傅继志(0898)6587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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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海南省澄迈县国营金安农场直属区红岭的陆家录,琼山法院催你尽快履行法律义务(6853)":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59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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