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老板因拖欠货款被起诉,法院判决退赔656万余元。谁知老板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却拒不执行,随意逃避法律义务。近日,汕尾市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这是该院宣判的首例拒绝犯罪案件。
因业务往来,2006年3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顾某某经营的惠东县某鞋店欠某化工公司货款共计656万元。2010年9月,该化工公司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金湾区法院经审理,裁定查封谷某某在惠东县的房屋,冻结谷某某在海丰县某鞋厂的全部股份,预查封谷某某在海丰县鹅埠镇约1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同年12月,金湾区法院判令顾某某向化工公司支付货款656万余元及滞纳金,邱某某与海丰县某鞋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顾某某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2011年1月,该化工公司向金湾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湾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于同年2月委托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同年3月,海丰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海丰法院依法向顾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履行期限,继续查封被告人顾某某的财产,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但顾某某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2012年11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某化工公司的申请,对该案进行了升级,向被告顾某某、邱某某、鞋厂公司送达了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但他们均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因化工公司更名为巴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厘公司),汕尾中院根据巴厘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8月决定变更巴厘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鞋业公司是由顾某某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5月28日,公司与峨口镇签订征地协议,征用位于广汕公路某段北侧约1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园区建设。虽然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法院预查封,但由于没有权属证书,法院无法对土地进行清算。峨口镇多次与顾某某协商土地收回事宜,顾某某迟迟未与峨口镇签订协议,导致。后在324国道扩建过程中,鹅埠镇征用了顾某某所有的土地7800.14平方米,并于2016年5月5日向顾某某支付了土地补偿款234万元。顾某某提取该款项后,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八里公司。
2017年6月2日,汕尾中院执行局向被告人顾某某家中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高消费限制令》、《执行决定书》。被告顾某某及家属拒绝,医院进行了留置。交付后,被告人顾某某、邱某某及鞋厂仍未申报财产。同月6日,汕尾中院决定对被告人顾某某行政拘留15日。后山卫中院以有能力执行且涉嫌构成犯罪为由,拒绝执行该案,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接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绝犯罪是悬在失信者头上的一把剑。任何无视司法权威,企图逃避债务的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的严惩。近年来,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转移财产,导致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案中,被告顾某某具有履行能力,能够履行生效判决,但其将财产挪作他用逃避执行,公然挑战法律底线,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最终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法院的判决不是一纸空文空 document,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目前,司法机关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越来越大。除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出境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一名诚实守法的成员。
[全媒体记者]黄家凤南肖伟
[通讯员]郭林敏
【作者】黄家凤南肖伟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老板拖欠工资导致贷款逾期,老板欠款不给":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60032.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