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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恒生物:产品单一、老板官司缠身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文/冯伟

11月17日,科技创新板上市委员会召开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104次审议会议。根据会议公告,将审核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生物)的首发申请,华恒生物拟选择首批科技创新板上市标准。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2,700万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年产25,000吨丙氨酸和缬氨酸交替项目、5000吨发酵法丙氨酸技改扩建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报告期内,华恒生物营业收入分别为38,254.54万元、42,084.67万元、49,131.08万元和525,846.35万元,呈稳步增长趋势。但华恒生物产品单一,依赖少数客户,实际控制人诉讼等问题仍需关注。

依赖少数顾客

华恒生物主要从事氨基酸及其衍生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丙氨酸系列产品、D-泛酸钙和α-熊果苷。华恒生物生产的丙氨酸系列产品包括L-丙氨酸、DL-丙氨酸和β-丙氨酸。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今年上半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华恒生物丙氨酸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62%、98.57%、86.79%和87.17%。L-丙氨酸是丙氨酸系列产品最重要的细分类型,在丙氨酸系列产品收入中占比很高。主要需求方为BASF、Norion等国际大型化工企业,其采购的L-丙氨酸主要用于日化领域,作为合成新型环保螯合剂MGDA的原料。

招股书(上稿)显示,未来,丙氨酸系列产品仍将是华恒生物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L-丙氨酸产品仍将保持较高比例,因此存在产品系列相对单一的风险。若丙氨酸系列产品下游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MGDA等下游相关产品应用不及预期,将对华恒生物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华恒生物来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占营业收入的64.37%、72.44%、65.48%和63.63%,保持相对稳定;其中,来自第一大客户巴斯夫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9,107.93万元、22,889.40万元、22,720.93万元和11,564.19万元,分别占营业收入的49.95%、54.39%、46.25%和44.74%,分别占华恒生物L-丙氨酸销售收入的59%。

2013年,华恒生物与巴斯夫签订的合同规定了年度不可协商采购金额。如果巴斯夫每年实际购买L-丙氨酸的数量少于不可协商的购买数量,巴斯夫应根据合同向华恒生物支付差额。报告期内,华恒生物根据不可协商条款分别以发酵法购买L-丙氨酸5000吨、5000吨、0吨、0吨。从2019年起,不再以不可协商条款约定购买L-丙氨酸。报告期内,巴斯夫从华恒生物采购了大部分L-丙氨酸产品,但也从其他第三方采购L-丙氨酸,以保证上游原料供应的稳定性。未来如果巴斯夫增加从其他第三方采购L-丙氨酸,减少采购订单,将对华恒生物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实际控制人深陷纠纷。

华恒生物实际控制人郭恒华涉及17起民事诉讼案件,均因原告诉请郭恒华承担担保责任引起。其中,8起案件因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郭恒华还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八种情况最高金额约为8934万元。

具体来看,薛金河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郭恒华主债权相关的民事诉讼,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中院维持原判。该案的侦查、起诉和生效判决未涉及郭恒华及合肥高新区女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女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女子典当有限公司、科创女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女子公司,判决认定该案为自然人共同犯罪而非单位犯罪。郭恒华,

考虑到薛金河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投资者损失总额约为2.43亿元,以及郭恒华已经涉及和可能发生的民事纠纷最高金额,扣除重复计算部分,损失总额约为3.24亿元。

此外,郭恒华持股70%的华恒化工也陷入担保官司。

2014年4月,华恒化工与朱新民签订借款合同。该笔贷款并非真正由华恒化工使用,而是用于为第三方偿还贷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仅为借款人或关联企业需要补偿朱巧平(包括侯建树、侯伟本、侯桑娜、姚磊等)的款项。)及其关联企业(安徽广利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郑泰低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广利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称为朱巧平及其关联企业)。贷款资金专用,借款人对朱巧萍及其关联企业的债权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承担按时代偿义务,分期偿还贷款。”华恒化工收到货款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借款合同当事人中,贷款人朱新民为郑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受益人朱巧平及其配偶侯建树共同持有合肥郑泰低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合肥郑泰低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郑泰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肥广利郑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借款人华恒化工系在当时中小企业互保背景下形成上述借款关系。郭恒华对华恒化工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3月,朱新民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华恒化工和担保人郭恒华,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清偿借款2100万元。被告以该款项并非真正由自己使用,而是由与原告关系密切的第三方使用为由,与原告进行协商,达成庭外口头和解。原告先撤诉,其他事宜再协商。

2017年5月,乐清市人民法院根据朱新民的申请作出(2017)浙0382民初329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被告因自行庭外和解撤回诉讼。2020年4月,朱新民将这些债权转让给郑泰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4月,经郑泰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田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华恒化工发出问询函,其中记载,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华恒化工欠郑泰集团有限公司2100万元。自2017年3月和解后,朱新民及郑泰集团有限公司未提出具体还款要求,也未向华恒化工、郭恒华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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