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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助贷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是,对助贷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贷款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贷款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介绍

现实中很多贷款机构通过各种方式提供民间贷款,然后通过申请商事仲裁获得仲裁裁决。如果借款人和抵押人不偿还贷款,他们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如何保护自己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的,借款人作为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抵押人作为案外人也可以申请不执行仲裁。

实际案例提示:

例如,在一起案外人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我们提出深圳市* * *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事先设计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提供民间借贷,担保公司由深圳市* * *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控制,只是其借贷渠道或借贷过程中的一部分,从事非法金融服务,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和担保协议及最高额抵押。

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和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的案外人也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否则可能丧失相关权利。

参考案例供参考:

鉴于放贷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某法院裁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裁定不予执行。参见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4执162号裁定书。

法院认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明确规定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但其仍通过经营平台吸收公众存款,并通过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借贷行为具有重复性和规律性,借贷目的具有盈利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并受到禁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第1869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当然,针对这一裁决,网上也有不同的声音,认为这一裁决可能不会按程序由更高一级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司法审查案件报请仲裁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涉外涉港澳台司法审查案件进行审查后,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中国大陆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实,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此外,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直接从贷款本金中扣除了贷款机构的服务费。详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第4577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优贷公司作为具有营业执照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独立有效开展网贷业务的基本能力。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扣款清算等核心环节直接影响贷款的安全性,这些环节应该由优秀的贷款公司来主导和控制,上述环节产生的费用也是其必须支付的基本运营成本。优贷公司不支付对价,而是默许贷款机构直接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每期服务费、征信查询费、扣款失败费、正常还款履约保证金等各种“服务费”。本质上是利用了贷款人的优势地位,通过核心业务外包,将基本的经营成本以“服务费”的名义转移到借款人的借款成本上,从而变相降低自身费用,提高自身业绩。

外包产生的基本运营成本应该由优贷公司直接支付给贷款机构,而不应该由贷款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本院认定优贷公司通过缩减支出获得了合同以外的收入,何小平扣除的服务费应当作为何小平超出正常本息的还款从涉案贷款中扣除。

成功经验总结:

1.作为贷款纠纷的被告,应积极应诉,减少不必要的还款金额,如贷款服务费、高额利息等。

2.作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需要事先收集、整理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最大限度地否定借款合同的效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借款纠纷仲裁裁决下达后,在执行案件中,借款人和担保人作为被执行人,也应积极应诉法院的执行,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

4.借款纠纷仲裁裁决下达后,作为案外人的抵押人也应积极应诉法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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