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诉江南农商行违规核销,原因是700万循环贷款一天内收回,导致项目停产,员工停发工资。
记者王俊贤
“我原本信任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华汇公司大约在2014年开始向江南农商行借款,且全部按时还款,从未向其他银行借款。”8月26日,常州华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志华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但由于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在2016年的一次放贷过程中,对我公司账目进行了非法擦除和篡改,导致公司征信和信誉严重受损,项目被叫停,员工工资无法兑现。”他说。
8月24日,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农商行”)常州新北支行被罚款30万元,直接责任人周亚东和吉平被警告,并分别被罚款5万元。
对此,王志华认为,这一处罚是由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与华汇公司的纠纷引起的。常州银监分局于2017年进行了调查,王志华也于今年8月向常州银监分局相关负责人发出申请,要求履行法律职责。
为核实周亚东、吉平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的任职情况及其“销户”的说法,记者于8月27日分别致电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和常州新北支行,他们回复称“目前不接受媒体对新北支行的处罚”。
根据处罚公告,由于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未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并有效识别风险;未严格执行会计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常州银监分局于2018年7月27日对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月29日,因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员工周亚东、季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常州银监分局平均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认为这次新北支行受到处罚,是因为新北支行管理的百丈支行(现名龙城支行)的抹账行为。”王志华说,“2016年5月,也就是他擦账的时候,周亚东是百丈支行行长。现在在新北支行工作,吉平是新北支行的副行长。”
对于上述“核销”过程,一份2017年10月盖有常州银监分局公章的信访回复显示,经核实,2016年5月13日,根据华汇公司关于2015年发放的500万元、200万元贷款无资金偿还的要求,江南农商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华汇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以流动资金700万元偿还华汇公司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百丈支行的上述两笔贷款,并于2016年5月13日与华汇公司及保证人重新签订最高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700万元...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百丈支行相关人员未经华辉公司同意,于2016年5月13日委托华辉公司贷款700万元,两次还款500万元。
《华夏时报》记者获得的多份华辉公司银行账户余额变动短信通知及银行流水显示,2015年5月20日、22日,华辉公司分别收到“贷款”500万元、200万元;2016年5月13日14时53分左右,华汇公司收到委托贷款资金700万元,14时59分账户分别转出500万元和200万元,用于“还本付息”,但晚上8时左右,银行短信显示“500万元普通贷款本金还款交易已取消”、“200万元普通贷款本金还款交易已取消”。
王志华认为其在2015年办理了700万元委托贷款偿还江南农商行的两笔贷款,但江南农商行在晚上下班后单方面取消了所有交易,导致华辉公司逾期偿还了2016年5月15日和5月20日到期的总额为700万元的贷款。2016年5月21日,华汇公司发函要求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百丈支行更正逾期信息等错误信息。
但在江南农商行,已经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华汇公司还款,一审和再审提出的还款理由并不相同。
2016年6月26日,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起草起诉书,将华汇公司、王志华等担保人告上法庭。2017年7月,一审法院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虽未形成借款借据,但根据华汇公司的申请,该笔借款已实际发放并用于偿还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贷款。故判令华辉公司偿还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发放的本金694.78万元(原700万元,但扣除华辉公司账户内52222.02元用于还款)及相应利息,王志华等担保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和江南农商行确实新签了700万的最高担保合同,但是新北支行没有和总行审批部门协调好。业务员让我周五下班后降低贷款额度,说只能贷600万。因此,江南农商行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华汇公司发放700万元贷款,而我当时的想法是,只能在委托贷款期限内(一个月)想办法筹集资金偿还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贷款。王志华说,“我没想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会在晚上3点左右篡改或取消交易。"
2017年7月,华汇公司等人一审败诉后诉至常州中院,并向常州银监分局投诉江南农村商业银行。3个月后,常州银监分局在上述《信访投诉回复》中称,经核实,认定以下事实:(1)2016年5月13日,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向华汇金属发放贷款700万元;(2)2016年5月13日,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华汇金属进行解约和还款。
在此基础上,常州中院于2017年11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常州新北区法院重审。
2018年6月,江南农商行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判令华汇公司立即偿还债务700万元,并删除了利息、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等诉讼请求。在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中,承认华汇公司已于2015年归还借款,但“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将两笔共计700万元的自有资金汇入华汇公司存款账户,最终为华汇公司偿还借款700万。
最终,法院认为,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未按最高额借款合同发放贷款,且未经被告华汇公司同意,华汇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两次还款共计700万元、700万元。循环贷款被单方面取消。
注销不符合相关规定,客观上是将资金退回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账户。本应由华汇公司偿还的款项,由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偿还。据此,法院判令华辉公司向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支付欠款700万元。
“江南农商行一审和再审表述不一,故意捏造事实,涉嫌虚假诉讼。且通过违规操作,向当事人隐瞒真相,通过虚构债务,使华辉公司未能按期还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克扣华辉公司52222.02元,涉嫌诈骗。王志华说,“目前我们已经向常州新北公安分局报案,民事部分已经上诉到常州中院。"
华辉公司的代理律师于超认为,如果华辉公司欠资产管理公司的钱,应该由资产管理公司来追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违反诚信原则,使当事人一个月的借款不到一天就归还,损害了华辉公司的商业目的。其违法的擦债行为违背了华辉公司自由处分的意志,属于无权代理,对华辉公司不产生效力。此外,江南农商行起诉原担保人也构成对其他担保人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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