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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拖欠贷款被登报曝光,起诉银行侵犯隐私一审败诉;原告:只有法院有权曝光,银行:合同约定可曝光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在没有口头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银行未经法院诉讼,直接在当地报纸上曝光了包括我在内的22名公职人员的贷款欠款,严重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我将银行诉至法院。不幸的是,一审法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对此不满意,将依法上诉。”

11月16日下午,甘肃庆阳市的梁肖(化名)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并不是法院认定的“老赖”,银行不经司法程序直接曝光他的个人信息是严重违法的。

在贷款逾期中,银行在报纸上曝光了22名公职人员的个人信息。梁肖是甘肃省庆阳市的一名地方公职人员。

11月16日下午,梁肖告诉华商报记者,从2012年开始,他一直在庆阳农商银行做业务,口碑一直很好。2019年1月16日,他与庆阳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41万元,期限一年。“借款期间,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两个同为公职人员的朋友给我做了担保。”

梁肖介绍,由于种种原因,上述贷款未能如期归还。“贷款到期前,我想和银行协商贷款转让(展期)事宜,但银行一直不直接联系我,而是打电话给担保人,当面催收,导致担保人不愿意再给我担保。我多次向银行提出更换担保人,银行不同意。导致期间无法及时转贷,逾期未还。”

让梁肖没想到的是,2020年9月15日,庆阳农商银行在没有口头或书面告知他,也没有经过法院诉讼的情况下,直接在当地的《陇东日报》对他的贷款违约行为进行了公开曝光。

“包括我在内,同时被曝光的有22人,都是公职人员。”梁肖说,庆阳农商银行曝光的信息包括拖欠贷款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中间四位用星号代替)、贷款发放日期、到期日、所欠本金等。

2021年11月16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在《陇东日报》电子版看到,该报2020年9月15日第四版确实刊登了《关于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曝光公职人员贷款拖欠事件的公告》,曝光内容与梁肖相同。

认为银行侵犯了个人隐私,贷款人将银行诉至法院。“庆阳农商银行曝光通知发布后,部分网络纷纷转载,导致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严重泄露。”梁肖介绍,贷款信息被银行曝光后,很多朋友转发相关通知给他,问他是怎么回事。“我老婆单位的大部分同事都知道这件事。那段时间,我们感到压力很大。”

梁肖表示,银行的曝光不仅给他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也使他的社会评价大打折扣,对他的日常人际交往和正常生活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严重侵犯了他的隐私、名誉和财务隐私。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授权银行在没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披露贷款人的个人信息。”梁肖说,《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直辖市关于公布不诚信债务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公示债务人信息,并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制作不诚信人“黑名单”。即使公布逾期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也应由法院按照法律标准和程序进行。

2021年4月下旬,梁肖一方面还清了青阳农商银行的贷款本金,另一方面就敞口行为与银行进行了多次交涉。徒劳无功,梁肖将庆阳农商银行起诉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庆阳农商银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名誉权;责令银行通过当地媒体向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银行赔偿其差旅费、调查费2万元、精神损失费1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银行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法庭上,庆阳农商银行辩称,在梁肖借款未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且银行多次催告未果的情况下,银行依据合同约定通过新闻媒体披露了梁肖个人违约行为。银行的行为是合法的,没有侵犯梁肖的隐私权。

庆阳农商银行表示,该行通过媒体披露的关于梁肖违约的信息是客观事实,没有侵犯梁肖的名誉权。即使梁肖的社会评价确实降低了,那也是因为梁肖违约与银行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庆阳农商银行辩称,其对梁肖等22名拖欠贷款的公职人员的曝光,是根据庆阳市西峰区政府金融办、庆阳市金融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文件做出的,既符合双方约定,也符合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这一行为是合法的,没有侵犯梁肖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梁肖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对于庆阳农商银行认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银行)可以公开披露借款人违约情况,并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的观点,梁肖表示,借款合同均为格式合同,贷款人即使明知该条款不合理、不公平,也只能被动接受。“这种格式合同明显违法。”

一审判决借款人败诉,当事人表示将依法诉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查明:2019年1月16日,梁肖向庆阳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申请借款41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银行)可以公开披露借款人违约行为,并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贷款期间,梁肖按约定支付了贷款期内的利息。贷款到期后,梁肖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导致贷款逾期。2020年9月15日,庆阳农商银行根据庆阳市西峰区政府金融办、庆阳市金融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在当地报纸上公开曝光了梁肖等22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贷款欠款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银行曝光梁肖逾期贷款的事实是否构成对梁肖人格权的侵犯。《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行为人在处理个人信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进行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当梁肖签署合同时,他知道他不会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揭露他的违约行为。仍然与银行签订合同的行为,被视为他已经同意银行有权披露他的违约行为。而且银行不是根据合同披露,而是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因此,银行的敞口行为不仅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上级部门的要求。且被曝光的信息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事实,因此银行的曝光行为不能构成对梁肖人格权的侵犯。

近日,庆阳市西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梁肖的诉讼请求。

梁肖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依法上诉。

“我是11月8日拿到一审判决书的,我不能接受一审判决。”梁肖表示,经过慎重考虑,他将依法上诉。

11月16日下午,庆阳农商银行相关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该行对此案的意见都在一审判决书中,因为案件还在上诉期,不便做过多评论。“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梁肖上诉,银行会积极回应。”

律师说法:如果银行的曝光行为得到授权,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什么情况下,个人隐私信息可以被执法部门公开(曝光)?银行作为特殊机构,是否有权在报纸和网络上曝光客户的私人信息?只有在生效司法文书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公开和曝光个人信息吗?

今年4月,梁肖向当地银监部门举报了自己的遭遇。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律师表示,国家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适当公开个人隐私信息,不能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比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公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部分信息。

齐认为,银行在法律领域也是民事主体。一般情况下,他们应该对客户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无权在报纸和网络上曝光客户的私人信息。但本案中,银行以合同中约定“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催收”为由,公开了私人信息。因此,银行认为其获得了借款人的授权。

“我认为这个理由可以成立。经借款人同意,银行取得了个人授权披露借款人个人信息,可以免除银行的侵权责任。当然,银行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是另一个法律问题。”齐江涛指出,如果借款人认为银行的格式条款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法院将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

至于一般所说的“个人信息只有在法院许可或者相关生效司法文书,比如法院公布老赖名单的情况下,才可以公开和曝光”,一般情况下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在银行和借款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对的;但对于本案来说,由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有协议,所以这种说法不适用于本案。”齐江涛说道。

华商报记者陈有谋编辑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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