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可靠电子签名,无约定,合同根本不成立,赔偿事实纯属虚构。
退一步说,涉案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成立的,甚至是有效的。但基于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对利息、担保费收取等对上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且多份合同同时签订,上诉人没有时间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因此,上诉人未能注意和理解切身利益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些切身利益条款根本不成立,被上诉人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主张毫无根据。
所涉及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为格式条款,其中涉及金融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内容包括:
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二贷)》(合同编号:* * * *-1):“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借款人可将所购(租)车辆抵押给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的第三方合作平台,具体抵押方式以贷款人的规定为准。”在这里,借款人的“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物权掌握在贷款人手中,贷款人想怎么实现抵押就怎么实现,借款人无法知晓、拒绝、选择、抵制。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二贷)(合同编号:* * * * *-2)第十条也是如此。
2.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第二部分第六项(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二贷)(合同编号:* * *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年利率为9.99%。”整个内容没有用黑色加粗显示,%前面的数字字体很小,几乎看不见。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二贷)(合同编号:* * * *-2):“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年利率为9.99%。”整个内容没有用黑色加粗显示,%前面的数字字体很小,几乎看不见。
3.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二贷)第二部分第5、9项(合同编号:* * * *-1)两次提到还款计划表,但是还款计划表在哪里,内容是什么?借款人无从知晓。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二贷)第二部分第5、9项也是如此(合同号: * * * * *-2).
4.除了合同号的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两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二贷)的条款几乎没有区别。唯一不同的是,在专属条款的第二个括号里,一个写着“购车贷款”,一个写着“车主贷款”,但什么是“购车贷款”和“车主贷款”?
5.《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二贷)(合同编号:* * * *-1):“借款人同意授权贷款人的合作方(即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借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与贷款有关的费用。这些内容排除了金融消费者选择其他银行、支付机构和其他同业机构支付服务的权利。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二贷)(合同编号:* * * * *-2)第七条第二款也是如此。
但上述内容未被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以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明显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导致消费者未能关注和理解上述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这些内容即使成立也是无效的。
注:本文基于具体案例和李大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一小部分律师意见,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专业律师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分析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谈判策略、申诉、上诉、控告、答辩、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模仿模仿者,知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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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贷款担保合同涉及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即使成立也无效":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71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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