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9月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林通讯员)近日,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某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民间借贷案件。因为贷款人忽略了公司担保贷款必须履行的一个程序,所以贷款人不能追究公司的担保责任。
2018年期间,张某向程某借款600万元,并向程某出具借条。王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字,A公司以“担保公司”名义在借条上盖章。张某未按期还款后,程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还款,被告王某、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另据调查,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公司股东为B公司和林。
法院确认了被告人张某的还款义务和保证人王的保证责任。案件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决定。因此,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一个人就能决定的,必须以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作为授权的依据和来源。
本案中,借据上A公司的公章是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加盖的,但张的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授权。张代表A公司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超越其权限,程在签署借条时未对A公司的决议程序进行必要的审查。据此,法院认为,甲公司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甲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责任编辑:李林善]
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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