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微了解股票这个词的人都知道,上市等于发财。
但是很多公司的管理层并不太在乎上市后赚钱。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以北上广深的房价来说,有将近一半的上市公司买不到一套房。
然而讽刺的是,随便卖掉1%的股份,在北上广深买套房子,对任何一家上市公司,哪怕是垃圾股,都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情。
显然,与暴利的房地产相比,股市的暴利可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一旦有了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胆大妄为。有了50%的利润,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敢于践踏人类的一切法律;有了300%的利润,它什么罪都敢犯,甚至冒着被砍头的危险。
股票上市带来的财富效应超过300%。众所周知,即使是实际已经死亡的上市公司,凭借壳资源依然可以卖到5-6亿元,更何况还有哪些公司有点业绩,表面上看起来还不错?
上市后牟取暴利和贩毒有什么区别?为了这个暴利,多少人争先恐后的上市,多少人为了打动这些土豪开始大规模的吹捧。
2013年5月7日,中小板欺诈发行股票第一案——绿大地案在昆明中院再审。
司法机关的资料显示,绿奥原董事长何控制绿大地时,绿大地上市前后多次虚增资产造假,先后注册购买关联公司35家,虚增资产和收入。被监管部门立案稽查后,短时间内发布了一份五度变脸的巨额亏损业绩报告。
除了绿大地案,胜景山河、苏州恒久、立立电子、洪光实业、江苏三友、海通高科、大庆联谊、山东巨力等欺诈发行案都曾让市场大跌眼镜。
更为人诟病的是,这些欺诈发行案件的处罚力度与二级市场相比非常低。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为5年,但操作二级市场和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最高刑期可高达10年。
近日,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屡禁不止,且逐渐增多。我国现行刑法对该罪的性质认识不足,刑事处罚力度不够,制约了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和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对此,王建军的提案建议,将本罪的罪名类型由“扰乱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诈骗罪”,罪名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同时增加罪名刑期。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罚金数额应相应提高。
估计深交所这个提议一出,就有很多企业等着排队IPO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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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欺诈发行暴利堪比贩毒!提案建议判无期,能吓退多少排队企业?":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72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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