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扣押格非资产的几个银行账户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近日,《国际金融报》记者独家获悉,在多个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依法冻结后,格非资产陆续向相应法院提交异议申请,要求解除对相应银行账户的司法冻结。
然而,在被许多法院受理和审查后,格非资产的一些异议申请被驳回。目前,仍有许多银行账户被冻结。
那么,后续格非资产是否会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银行账户被冻结会影响公司运营吗?
对此,5月23日,《国际金融报》记者联系格非资产,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我们将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所有产品账户独立管理,独立运营。如果申请冻结的账户涉及损害基金投资者权益,我们将提起复议,维护公司和基金投资者的权益。”
一个
帐户被阻止
因格非创世优选投资基金部分投资人与格非资产就基金合同发生纠纷,部分投资人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基金合同、返还投资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利息损失,格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非资产”)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此案后,部分投资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格非资产名下相应银行资金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向相关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相关法院依法冻结了格非资产名下相应银行的资金或查封了相应价值的财产。
《国际金融报》记者联系了格非创世优选投资基金的多位相关投资人,包括机构投资人嘉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原苏州嘉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食品”)和自然人投资人郑某军。
记者了解到,2018年10月24日,嘉禾食品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基金合同,返还投资款1000万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利息损失。
在嘉禾食品的财产保全申请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苏05财保8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资产名下银行资金11,073,41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8年11月12日,苏州中院冻结了格非资产在中国银行昆山花桥支行517***744、交通银行苏州郭巷支行353***138、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湘阴支行032 * * 071的账户。
此外,在郑某军的财产保全申请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沪0115财保2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资产银行存款11073410元,或其相应财产。
2019年3月13日,上海浦东法院查封(冻结)格非资产在平安银行上海浦南支行110***006号账户,保全金额86.79万元。实际保存情况显示“余额不足”;查封(冻结)格非资产在平安银行上海浦南支行的账户(110***001),保全金额795.67万元。实际保存情况显示“余额不足”。
2
异议申请
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后,格非资产陆续向相应法院提交异议申请。2018年12月,格非资产向苏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苏州中院于2019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格非资产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格非资产在中国银行昆山花桥支行517***744、交通银行苏州国祥支行353***138、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湘阴支行032 * * 071账户的司法冻结。
格非资产认为,本案涉及的仲裁纠纷属于基金合同纠纷。本案中,嘉禾食品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但格非资产并未最终取得涉案投资款。投资资金的实际获取人为格非创世游喧1号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游喧1号”),格非资产仅作为“游喧1号”的基金管理人参与仲裁。
格非资产指出,涉案的三个账户均由格非阳光城海坤系列投资基金业务以格非公司管理人的身份开立。根据《基金法》第七条“非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强制执行”,其他涉案基金的基金账户不得强制执行。
对此,嘉禾食品辩称,格非资产是仲裁案的被申请人,嘉禾食品在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并缴纳保证金和保全费后,有权申请保全。这与仲裁案中格非资产是否实际占有嘉禾食品和格非资产争议的投资款无关。同时,“优化一号”不是法律主体。
此外,嘉禾食品认为,法院查封的账户都是格非资产名下的账户,账户下的资产是格非资产名下的财产。案外人主张扣押的涉案款物属于自己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在与郑某军的案件中,2019年3月19日,格非资产代表其基金管理人“游喧1号”参与仲裁,相关责任也应以基金财产由游喧1号承担,且封闭账户内的资金并非管理人财产而是投资人所有,故向上海浦东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相应账户的保全措施。
三
法院驳回
格非资产提出执行异议后,苏中院认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只能证明格非资产开立了名为“格非阳光城海坤2号投资基金”和“格非阳光城海坤3号投资基金”的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委托贷款合同》可以证明涉案的农业银行账户是格非公司为资金运作而开立的账户,即委托贷款给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但不能证明该账户内的资金为投资款。苏州中院要求格非资产提供涉案农业银行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以证明账户内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格非资产未在苏州中院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综上,苏州中院认为,基金管理人主张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的账户财产为基金财产而非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请求停止执行的,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现格非资产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苏中法院有权对格非交通银行郭巷支行和农业银行顾芗支行的账户进行保全。
苏州中院指出,对于中国银行华侨支行的账户,格非资产认为是自己的账户,本院也有权对该账户进行保全。格非资产提出异议,认为其与本案所涉仲裁案件无关,不是该仲裁案件的实际义务人,不应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的债权。苏州中院认为,格非资产的上述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格非资产的异议请求。
嘉禾食品的诉讼代理人韩庆国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格非资产可能会申请复议,但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江苏高院通常会维持苏州中院的裁定。”
此外,在郑某军财产保全案中,上海浦东法院认为,格非资产平安银行上海浦南支行110***006号账户名称为“格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营账户”。根据格非资产提供的相关银行证明和凭证,可以确定该账户的资金不属于格非资产所有,而110***001账户的资金可以确定属于格非资产所有。
因此,上海浦东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解除对格非资产平安银行上海浦南支行账号为110***006的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此后,郑某军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执行复议申请。郑某军认为,上海浦东法院作出的撤销保尾号为006的账户的裁定无事实依据,请求上海浦东法院依法撤销该民事裁定[(2019)沪0115财保224号]。
对此,上海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格非资产已提供证据证明110***006号账号内的资金不属于其所有,上海浦东法院依法解除对该账号的安全措施是合法的。故上海浦东法院驳回了郑某军的复议请求。
本文来自《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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