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换句话说,每个人都过不了婚姻这道坎(未婚者除外)。婚姻和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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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货殖列传》第129章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熙熙皆为利来”。总的来说,世界上所有的人都在为自己的利益奔波。前半句是为了利益成群结队,后半句是为了利益各奔东西。“婚姻”,你可以说是为了利益而建立的“伙伴关系”,也可以说是为了让爱情有个幸福的地方,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有时候围城里的人在思考如何把城建得更宽的时候是团结在一起的,所以夫妻之间恶意勾结城外的人并不少见。有时候围城里的人已经被异化了,城外的人恶意串通“坑”配偶的利益,或者配偶一方忘了在这个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苟延残喘,完全无视另一方在这个小小的“伙伴关系”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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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8日,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其中规定,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正在审理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新司法解释;已经终审的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平的,应当依法再审,予以纠正,变更判决,保护受严重损害的配偶一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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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释》出台之前,司法实践在审理此类问题时存在诸多困惑。浙江台州温岭市2013年至2017年受理债权人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件,债权人起诉、阮为共同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件,涉案金额710余万元。在和阮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只有一起案件的债权人提出了上诉。在其他案件中,一审法院裁定,涉案债务属于陈宇航个人债务,由陈宇航单独清偿。只有一例,债权人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台州中院。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提起上诉的债权人可能已经怨声载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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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解释的理解]
对第一条进行恰当的解释,说明了“共同债务、共同签字”原则背后的法理基础,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平等原则。第一条明确强调“共同负债,共同签约”,不管是不是“家庭日常所需”。
举个简单的例子,赵大冲和谢晓华于2013年5月21日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赵大锤与谢晓华商量借15万元。需要6万元充值游戏币买最新装备,剩下的9万元可以付首付买家用车。赵大锤向借款15万元用于充值游戏和买车。他们共同给王荣耀开了一张借条,并都签了借款人的签名。或者说,谢晓华直到事后收到王荣耀的短信才知道借款的事实,但谢晓华马上回信,表示愿意和赵大水一起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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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王荣耀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借款,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无论借款用途为何,因谢晓华在借款人处签字或事后追认,谢晓华应与赵大锤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需证明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即可。
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那么债权人不需要证明其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是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推定规则的法律基础是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联系第三人时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志,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夫妻一方借款,并未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当借款人不出庭或承认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举证责任不像《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那样严格,但仍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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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赵大锤和谢晓华,2013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21日离婚。王荣耀和谢晓华是朋友。2016年2月13日,谢晓华向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写借条称:“今向借款人民币4万元(大写)。贷款期限2个月,即2016年2月13日至2016年4月13日,月利率2%。贷款用于经营周转。这张借条没有限制。借款人:谢晓华。身份证号:××。2016年2月13日。”庭审中,谢晓华没有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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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除非赵大锤能证明王荣耀与谢晓华的约定是个人债务或者王荣耀明知赵大锤与谢晓华约定的婚姻财产归各自所有,他需要与谢晓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说明出台后,赵大锤的举证责任明显减轻,但仍需证明4万元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即并非用于借款中记载的“经营周转”。这就要求非借款人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收集证据证明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没有必要负债。但对于本案中的这种小额借款,赵大冲很难证明资金的去向,也就意味着未来仍有可能侵害非借款方的利益,只是程度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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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条的解释和对第二条的解释可以说是此次司法解释的亮点,改变了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仅侧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规则。对第三条的解释不仅强调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更加关注“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由于篇幅原因,对第三条的理解和现行做法将在下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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