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项: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用于借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仍需向出借人返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已收的本金,可以返还,也可以冲正。之前的所有还款,甚至是之前还利息的部分,都视为偿还本金。
本文首先对新旧条文逐一进行比较,说明国家是如何降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的。
老条:从金融机构借入信贷资金,高息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新规定: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放贷。
共同点:金融机构套利是指非法获取,主要是指实际贷款用途与约定的贷款用途不一致,因此可以认定为套利。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1.对比1:信贷资金和贷款。
规范表达,避免歧义。根据担保形式的分类,贷款可分为抵押贷款、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质押贷款。信贷资金原本的表述应该包括抵押贷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判决认为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不属于信贷资金。
变信贷资金为贷款,只要贷款人的钱不是自有资金,而是取自金融机构,不再放在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上。
2.对比二:高息借贷和放贷。
删除“高利贷”显然大大降低了认定无效的标准,无需争论“高利贷”是指“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还是“高利贷”。哪怕出借人一分钱没赚到,只要借给借款人,就认定无效。小伙伴们看到这个,懂吗?以后朋友找你借钱,你自己有。如果没有,就果断拒绝。不要从借钱、花钱、信用卡、小额贷款等中拿出来。并且再借给你的朋友,因为国家不鼓励这种“义气”行为。
3.对比三:直接删除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内容。
根据原有法律,需要满足借贷双方“串通”取得金融机构的条件。现在不需要“串通”,只要出借人的资金不是自己的,即使借款人不知道出借人如此“难贷”,也视为无效。
二、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借款人取得的本金仍应归还。在过去,所有已经偿还利息或代贷款人偿还利息给金融机构的钱都被视为归还本金。
贷款人需要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属于贷款人的损失。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有过错的,应赔偿贷款人的利息损失。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要赔偿损失。
那么,什么是错的?主要是指借款人在贷款人拿金融机构放贷的行为中扮演了什么角色。一般认为借款人认为出借人出借自有资金,一般认为无过错。
如果借款人鼓励出借人取贷,出借人没有赚取任何利息差,借款人有过错,应当赔偿出借人的损失。而出借人很难证明借款人教唆或者知道,要求借款人事先书面声明,那么无疑会告诉法官,明知无效还去做是愚蠢幼稚的。法律并不这么认为,一般认为此时贷款人也有过错。
如果借款人明知贷款人拿了贷款,贷款人赚了利息差,一般认为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一下,一方面是朋友,面对好朋友,特别是对象,想让你从花呗,贷款,信用卡,房子车子的按揭贷款等等里面拿钱。,你一定要坚决说不,另一方面,如果发现贷款人借了金融机构,赚了利息差,也可以对贷款人说“这个月的金额(利息)我不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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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出借人套取借呗、花呗、信用卡的款项,再出借给借款人,借贷无效":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78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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