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股东借款会计分录和税务处理,下面是您关心的财税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股东贷款管理办法
一、公司向股东借款
(一)会计凭证要求资料
公司向股东借款,应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上应约定利息,公司财务部门应开具借款收据,一式两份,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一联留公司(借款人)做账,另一联给股东(贷款人)作为凭据留存;
(二)会计分录
1、收到借款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公司股东
2、约定付息时间计提利息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其他应付款--公司股东
3、付息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公司股东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4、付代扣代缴的个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税务处理
1、给股东支付利息时公司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给股东支付的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超出部分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作纳税调增。
二、公民股东向公司借款
我国法人股东不能从公司借款,但公民股东从公司借款是合法的,但并非没有限制。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一)会计凭证要求资料
公民股东向公司借款,也应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上应约定利息,公民股东应给公司财务部门开具借款收据,一式两份,一联留公司(贷款人)做账,另一联给公民股东(借款人)作为凭据留存;
(二)会计分录
1、支付借款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公司股东
贷:银行存款
2、约定收取利息时间计提利息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利息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取利息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利息
(三)税务处理
1、收到利息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按相应税率缴纳增值税;
2、公民股东向公司借款,每年公历12月31日之前必须连息带本归还公司,如果没还向公司的借款,视为公司对公民股东的股息分红,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小贷公司股东可以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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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科马实业持有科马小贷30%股份,科马小贷在松阳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业务。
(2)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投资或任职董事的企业较多,部分公司从事房地产、电力业务,其中山东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科马实业曾持有30.00%股权,于2020年12月退出。2019年2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廖爱霞为山东聚恒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
(3)发行人财务总监何家胜控制松阳协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采购、销售,各期关联了租赁金额为24.50万元、28.00万元、0,系发行人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租赁办公场所,面积约为166平方米。
请发行人:
(1)说明科马小贷、松阳协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是否为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提供资金的情况,如是,请说明相关资金往来的背景及合理性。
(2)说明其他关联方及报告期内曾经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业务与资金往来,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3)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科马小贷等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形成体外支付、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4)结合科马小贷的经营情况、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曾投资房地产公司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大额短期债务,是否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其所持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变动风险。
(5)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退出关联方的方式,受让人是否系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发行人是否完整披露关联方、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3)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科马小贷、松阳协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是否为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提供资金的情况,如是,请说明相关资金往来的背景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科马小贷与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承包方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建设”)存在贷款业务往来。除此之外,报告期内,科马小贷、松阳协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客户、供应商不存在资金往来。
(一)中邦建设基本情况及与公司的关系
中邦建设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2414863013XW
住所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西路19号
注册资本
25,8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2年4月1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绿化工程,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蔡发远持股94.50%,蔡鑫鑫持股3.50%,卢金田持股2.00%
中邦建设系公司新厂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方。2021年3月及2021年8月,公司与中邦建设分别订立《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园建设项目—1#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园建设项目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科马小贷与中邦建设资金往来背景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中邦建设先后与科马小贷签订4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科马小贷向中邦建设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合计1,000万元人民币,月利息1.20%,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科马小贷向中邦建设发放前述流动资金贷款,合计1,000万元。2019年1月 至2022年1月 ,中邦建设依贷款合同按月向科马小贷支付利息,合计 441.50 万元。 2022年2月开始,受房地产行业下行等不利因素影响,中邦建设经营压力较大,资金较为紧张,未能依贷款合同及时按月支付利息。
(三)科马小贷与中邦建设资金往来的合理性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中邦建设出于自身资金需求,向科马小贷申请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科马小贷作为在松阳县行政区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松阳县内客户发放小额贷款系其正常经营业务。上述资金往来基于真实贷款业务,具有商业合理性。
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25,800万元,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为丽水市松阳县领先的工程施工企业,其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公司新厂区建设项目。上述贷款申请及发放行为发生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而中邦建设于2021年3月与公司签订《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园建设项目—1#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式承接公司新厂区建设项目,与贷款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较长。
2019年,科马小贷发放贷款的平均月利率为1.38%,略高于给予中邦建设的贷款利率。考虑到科马小贷自然人客户较多,而中邦建设作为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法人客户,信用资质较优,贷款利率略低于平均利率,具有商业合理性。
综上,科马小贷与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商中邦建设的资金往来基于真实的贷款业务,与中邦建设承接公司新厂区建设项目无关联关系,双方交易价格公允,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说明其他关联方及报告期内曾经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业务与资金往来,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一)其他关联方及报告期内曾经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业务与资金往来
公司其他关联方、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的情况如下:
1、其他关联方
(1)公司控股股东科马实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之家庭成员
序号
关联方
与本公司关系
1
王宗和
科马实业执行董事、总经理
2
廖爱霞
科马实业监事
上述人员关系密切之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均是公司的关联方。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主营业务
1
上海万何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实际控制人之一徐长城持股9%并担任董事的公司
生物医药
2
上海圆臻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实际控制人之一徐长城担任董事的公司
生物医药
3
杭州君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实际控制人之一徐长城持股20%并担任监事的公司
投资管理
4
杭州德石速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董事、实际控制人之一徐长城持有14.74%出资份额的企业
投资管理
5
松阳协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何家胜控制的公司
财税咨询
6
杭州有澜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婷婷持股35%并担任监事及副总经理马崇江持股5%并担任监事的公司
信息技术及软件技术咨询
7
浙江金茂集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加宁及其母亲控制的公司
企业管理咨询
8
杭州奥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加宁及其母亲控制的公司
投资管理咨询
9
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江雪明担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公司
汽车检具
2、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
曾经的关联关系
目前状态
主营业务
1
雷建斌
原独立董事,于2020年5月离职
离职
--
2
麻策
原独立董事,于2020年5月离职
离职
--
3
王耀
原独立董事,于2022年5月离职
离职
--
4
程慧玲
原董事,于2020年4月辞去董事职务,现任公司技术部部长
任职
--
5
刘瑛
原财务总监,于2019年12月辞去财务总监职务,现任公司财务部部长
任职
--
6
丽水同创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宗和曾经持有40.40%股权并任监事的公司,于2020年8月退出
存续
房地产投资及实业投资
7
正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宗和曾经担任董事并通过丽水同创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40.00%股权、徐长城曾经担任监事的公司,于2020年12月退出
存续
水电开发
8
丽水正阳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宗和曾经担任董事并通过正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40.00%股权的公司,于2020年12月退出
存续
水电开发
9
山东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科马实业曾持有30.00%股权、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宗和曾担任董事的公司,于2020年12月退出
存续
房地产开发
10
浙江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财务负责人何家胜曾担任财务总监的公司,于2019年3月离职
存续
房地产开发
11
浙江景宁云雁电力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宗和曾经担任董事的公司,于2022年5月退出
存续
水电开发
12
浙江景宁惠宁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宗和曾经担任董事的公司,于2022年6月退出
存续
水电开发
公司其他关联方及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除已离职独立董事及公司在职员工,其余均为非汽车零部件行业的企业法人,主营业务及经营范围与公司差异较大,与公司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业务及资金往来。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均已出具《声明与承诺》,承诺与公司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公司上述关联方亦已出具《承诺函》,确认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业务及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输送情形。
(二)其他关联方及报告期内曾经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及主要股东与公司其他关联方及报告期内曾经关联方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其他关联方/报告期内曾经关联方
交易对手
日期
金额
用途
1
山东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宗和
2019/1/18
-100.00
归还借款
2020/1/9
-300.00
借出款项
2020/1/9
-300.00
借出款项
2020/1/9
-200.00
借出款项
廖爱霞
2020/1/9
90.91收取利息
2021/4/30
50.00收回借款
廖爱霞(斯学君)
2019/2/1
-400.00借出款项
2020/1/15
80.00收取利息
科马实业
2019/3/28
100.00收取利息
2019/3/28
-100.00借出款项
2019/3/28
172.96收取利息
2019/3/28
-172.00借出款项
程慧玲
2019/2/1
-100.00借出款项
2019/2/2
-275.00借出款项
2020/1/15
75.00收取利息
2
浙江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宗和
2019/4/24
-757.42购房款
2019/4/29
300.00项目分红
2019/4/29
700.00项目分红
2019/4/29
283.60项目分红
2019/4/29
800.00项目分红
2019/4/29
200.00项目分红
2019/4/30
200.00项目分红
2019/4/30
646.34项目分红
2019/4/30
-200.00归还借款
2019/5/14
300.00项目分红
2019/5/14
117.65项目分红
2019/5/15
420.00项目分红
2019/5/28
509.69项目分红
2019/5/28
-849.49购房款
廖爱霞
2019/5/15
-700.00购房款
3
丽水同创投资有限公司
王宗和
2019/4/1
-500.00借出款项
2019/4/30
220.00收回借款
2019/8/22
600.00收回借款
2020/9/10
296.32投资分红
科马实业
2019/3/5
270.48收回借款
2019/4/29
-1,000.00借出款项
2019/4/29
-200.00借出款项
2019/4/29
-83.60借出款项
2019/4/29
-1,000.00借出款项
2019/5/27
-1,000.00借出款项
2019/5/27
-500.00借出款项
2019/5/28
-361.43借出款项
2019/11/27
-360.00借出款项
4
丽水正阳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王宗和
2019/1/25
5.19薪酬
2019/4/29
500.00借入款项
2019/4/29
500.00借入款项
2019/4/30
-1,000.00归还借款
徐长城
2019/1/25
5.13薪酬
王婷婷
2019/1/25
10.37薪酬
廖爱霞
2019/1/24
5.60购酒款
2019/12/20
-68.00借出款项
2020/3/19
68.00收回借款
科马实业
2019/3/6
-270.48支付利息
2020/7/22
-4,800.00归还借款
2020/9/9
-420.91支付利息
5
杭州德石速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徐长城
2020/7/8
6.80投资分红
2021/1/12
620.70投资分红
2021/1/26
98.53投资分红
2021/4/22
521.47投资分红
2022/3/24
8.42投资分红
6
刘瑛
科马材料
2020/7/31
27.60增资款项
2020/7/31
5.52增资款项
7
程慧玲
廖翔宇
2019/1/14
45.66家庭资金划转
2019/1/14
100.00家庭资金划转
2019/1/28
-200.00家庭资金划转
2020/6/18
80.00家庭资金划转
2021/3/27
6.00家庭资金划转
廖爱霞
2019/10/10
45.00借入款项
2020/5/7
100.00借入款项
2020/5/7
20.00借入款项
2020/5/13
-350.00转贷事项
2020/5/14
400.00转贷事项
2022/1/25
-56.00归还借款
王宗和
2020/5/13
-50.00转贷事项
廖爱霞(梁潇)
2019/2/1
-5.82亲属资金往来
何家胜
2019/2/1
-55.00为山东聚恒提供借款
协力投资
2020/5/13
900.00转贷事项
2020/5/13
-900.00转贷事项
科马实业
2020/5/13
-500.00转贷事项
2020/5/13
900.00转贷事项
2020/5/14
500.00转贷事项
2020/5/14
-900.00转贷事项
科马材料
2021/1/22
-19.18年终奖
2022/1/19
-19.18年终奖
8
上海万何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科马实业
2020/6/1
-400.00投资款
9
松阳协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科马材料
2019/12/19
-12.50咨询费
何家胜
2022/1/5
5.00往来款
注:1、大额资金往来的核查范围及选取标准参见本回复第23题“关于资金流水核查”之“(一)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
2、金额一栏中“+”为流入至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及主要股东的资金流水,“-”为流出至关联方的资金流水;
3、廖爱霞(斯学君)即廖爱霞通过其控制的斯学君尾号为7677的银行卡;廖爱霞(梁潇)即廖爱霞通过其控制的梁潇尾号为1674的银行卡。
1、山东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聚恒”)出于资金需求,向王宗和、廖爱霞、程慧玲、科马实业借款及偿还借款、支付利息;
2、王宗和与浙江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合作开发松阳县城江滨B-3地块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2019年4月至5月,浙江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王宗和支付该项目结项分红款;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28日,王宗和及廖爱霞向浙江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共计2,306.91万元,用于购买其开发的住房及商铺。
3、王宗和曾经持有丽水同创投资有限公司40.40%的股权,2019年曾为丽水同创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并收回部分借款;2020年9月10日,王宗和收到投资分红296.32万元。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科马实业曾为丽水同创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并收回部分借款。
4、王宗和曾经担任丽水正阳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并通过正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40.00%股权,徐长城曾经担任丽水正阳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的监事,王婷婷曾经担任丽水正阳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顾问。2019年1月25日,王宗和、徐长城、王婷婷收到丽水正阳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薪酬。
2019年及2020年,王宗和、廖爱霞与丽水正阳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均存在借款往来,均已结清;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科马实业归还丽水正阳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
5、徐长城持有杭州德石速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74%的出资份额。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4月 及2022年3月 ,徐长城收到杭州德石速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放的投资分红款。
6、刘瑛系公司财务部部长,增资款为2020年公司定向发行款项。
7、程慧玲与廖翔宇系母子关系,存在家庭资金往来;程慧玲系廖爱霞弟弟的配偶。
2020年5月13日和14日,程慧玲与廖爱霞、王宗和、协力投资、科马实业之间的资金往来,系协助处理协力投资、科马实业的转贷事项。2020年5月13日,廖爱霞向程慧玲转账350万元、王宗和向程慧玲转账50万元、科马实业向程慧玲转账500万元,合计900万元;同日,程慧玲向协力投资转账900万元,用于协力投资偿还到期银行借款;偿还完毕后,协力投资又获得新的银行贷款900万元,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通过程慧玲取得该笔银行贷款900万元;同日,程慧玲将900万元转账至科马实业,用于科马实业偿还到期银行借款;5月14日,科马实业获得新的银行贷款900万元,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通过程慧玲取得该笔银行贷款900万元;同日,程慧玲取得900万元后,其中500万元转账至科马实业,400万元转账至廖爱霞。
2019年2月1日,何家胜向程慧玲转账55.00万元,与程慧玲的320.00万元一起借给山东聚恒,以获取借款收益。
程慧玲系公司技术部部长,2021年1月22日 及2022年1月19日 , 分别取得公司年终奖19.18万元。
8、科马实业曾持有上海万何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400.00万元系入股资金。
9、松阳协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系公司财务负责人何家胜控制的企业。2019年12月,公司以咨询费的名义向松阳协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支付12.50万元。
该笔费用已计入财务负责人何家胜2019年的个人薪酬,何家胜已向当地税务局补缴个人所得税。
三、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科马小贷等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形成体外支付、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已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了详细核查,确认公司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详见本问询回复第23题“关于资金流水核查”的回复说明。
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均已出具《声明与承诺》,承诺与公司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公司关联方亦已出具《承诺函》,确认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业务及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输送情形。
科马小贷与公司供应商的资金往来情况详见本题上文“一、说明科马小贷、松阳协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是否为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提供资金的情况,如是,请说明相关资金往来的背景及合理性”的回复。
综上,科马小贷等关联方不存在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形成体外支付、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四、结合科马小贷的经营情况、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曾投资房地产公司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大额短期债务,是否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其所持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变动风险
(一)科马小贷经营状况
报告期内,科马小贷的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科目
2022年1-6月
2021年度
2020年度2019年度
货币资金
336.40
217.13
171.6610.47
发放贷款净额
3,282.90
4,539.19
5,210.755,329.04
总资产
3,734.20
5,401.63
5,513.385,490.06
总负债
4.09
9.79
0.46-12.20
营业收入
87.45
279.20
299.59374.42
净利润
-11.48
-149.98
-11.21166.52
注:2019年,科马小贷总负债为负数,系应退还的房产税金额。
2019年、2020年、2021年 及2022年1-6月 ,科马小贷总资产分别为5,490.06万元、5,513.38万元、5,401.63万元 、3,734.20万元 ,总负债分别为-12.20万元、0.46万元、9.79万元 、4.09万元 ,不存在有息负债。
2019年、2020年、2021年 及2022年1-6月 ,科马小贷营业收入分别为374.42万元、299.59万元、279.20万元 、87.45万元 ,净利润分别为166.52万元、-11.21万元、-149.98万元 、-11.48万元 。2020年、2021年 及2022年1-6月 ,科马小贷净利润为负,主要系新冠病毒疫情导致逾期的客户借款有所增加,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上升所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曾投资的房地产公司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科马实业曾持有山东聚恒30%的股权,实际控制人王宗和曾担任该公司董事。2020年3月,科马实业转让山东聚恒全部股权,2020年12月,王宗和辞去山东聚恒董事职务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备案。
(三)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大额短期债务,是否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其所持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变动风险
截至 2022年6月30日 ,公司控股股东科马实业的总资产为 28,867.80 万元,净资产为 26,661.73 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余额为 6,754.98 万元,流动资产为11,437.31 万元,有息负债余额为2,000万元,系单笔到期日为2023年7月26日的银行质押借款。科马实业流动资产充足,能够覆盖上述借款本息,不存在流动性风险。科马实业持有的公司股权稳定,不存在变动的风险。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宗和、廖爱霞、徐长城、王婷婷提供的确认函、个人信用报告及个人银行卡资金流水,截至本问询回复签署之日,上述四人均不存在大额短期债务,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稳定,不存在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除廖爱霞2019年2月曾为山东聚恒借款提供担保以外,科马实业及王宗和、廖爱霞、徐长城、王婷婷不存在其他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本问询回复签署之日,廖爱霞前述担保义务已履行完毕。山东聚恒已出具《承诺函》,确认公司控股股东科马实业和实际控制人王宗和、廖爱霞、徐长城、王婷婷已不存在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大额短期债务或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其所持公司股权稳定,不存在变动的风险。
五、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退出关联方的方式,受让人是否系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发行人是否完整披露关联方、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一)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退出关联方的方式,受让人是否系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科马实业曾持有山东聚恒30.00%的股权,并于2020年3月转让;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宗和曾持有丽水同创投资有限公司40.40%的股权,并于2020年8月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比例
转让价格(万元)受让方是否为关联方
1
山东聚恒
科马实业
郭荣根
30.00%
619.80否
2
丽水同创投资有限公司
王宗和
浙江亚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40.40%
13,878.35否
上述股份转让均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股权受让方均系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相关股份转让款项均已支付完毕。截至本问询回复签署之日,山东聚恒、丽水同创投资有限公司均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二)发行人是否完整披露关联方、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问题(3),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科马小贷、松阳协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流水及开户清单,核查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发生资金往来的情形;
2、查阅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及公司关联方出具的《承诺函》。
针对问题(1)(2)(4)(5),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科马小贷的贷款发放与收回清单,核查科马小贷客户情况,并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名单进行比对;
2、获取科马小贷与中邦建设签订的《借款合同》;
3、访谈中邦建设实际控制人,了解中邦建设与科马小贷的交易背景及原因;4、获取公司与中邦建设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获取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银行流水,核查与发行人其他关联方及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是否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6、查阅科马实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及2022年1-6月的财务报告 ,并获取有息债务的相关凭证;
7、查阅科马小贷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 及2022年1-6月的财务报告 ,核查科马小贷的经营状况;
8、查阅实际控制人王宗和、廖爱霞、王婷婷、徐长城的个人银行卡资金流水和信用报告,获取其出具的《承诺函》,确认不存在大额的短期债务;
9、获取科马实业、王宗和转让山东聚恒、丽水同创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股权转让合同》及银行回单,网络查询股权受让方浙江亚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郭荣根对外投资及任职情况,核查是否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针对问题(3)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科马小贷等关联方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形成体外支付、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经核查,针对问题(1)(2)(4)(5),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关联方科马小贷与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商中邦建设存在资金往来,但该资金往来基于真实的贷款业务,具有商业合理性,与中邦建设承包公司新厂区建设项目无关联关系。除前述情形外,科马小贷、松阳协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不存在为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提供资金的情形;
2、发行人其他关联方及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业务与资金往来,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主要股东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大额短期债务,不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其所持公司股权稳定,不存在变动的风险;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转让关联方股权的行为均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股权受让方均系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5、发行人已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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