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洒律师
今天,数字收藏或NFT的热潮几乎已经过去,但数字收藏的法律定性只能在这个时候得出结论,相关判决今年增加了很多。大浪淘沙之后,理论的真金在沙里闪光。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Yuguan.com上发布了一篇题为《数字经济背景下NFT的法律属性与风险管理》的意见文章,其中很多内容需要数字收藏行业,甚至是元宇宙、虚拟资产、Web3行业的从业人员注意,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到未来相关行业的法律定性或监管走向。撒姐团队今天介绍了这篇文章的重点。
第一,把握创新发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文章肯定了数字收藏的核心价值在于数字内容的资本化。作为新兴产业,其在保护知识产权、推动文化创意事业发展、丰富数字经济等方面的前景被广泛看好。但同时,由于其自身虚拟资产的性质,其盲目无序发展极易引发非法集资、诈骗、恶意炒作等多重风险。不仅行业本身的无序发展导致了很多金融倾向,大规模的炒作也使其成为“犯罪工具”。
具体来说,一方面,“假缠绕”的行为存在欺诈风险。对于数字馆藏来说,区块链技术是其价值的根本技术保障。只有对数字馆藏进行清盘,才能达到“确权,确保馆藏唯一数字凭证不会被篡改”的效果,这也是很多消费者购买数字馆藏的重要原因。一旦这个基础消失,一旦一个数字收藏平台被虚假清盘,这显然就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从虚假宣传到欺诈。另一方面,“拉新返利”存在传销风险。区块链智能合约本身的交易特性,可以使相关参与者获得佣金,而一旦在此基础上设置一定的新返点,则极易演变为非法传销,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此外,“承诺收益”有非法集资的风险。股权赋权是一种常见的数字催收模式,不当的股权赋权极易构成诱导,可能使该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诱导性,进而涉嫌非法集资。
因此,对于涉足区块链科技的创业者来说,上述三大风险值得警惕。要严控法律风险,做好合规工作,不要把创新发展和违法犯罪混为一谈。
第二,作品本身权利来源的正当性是最重要的。
在一个典型的数字收藏交易初始销售场景中,涉及到四类权利主体,即版权所有者、传播者、平台和购买者。其中,著作权人的身份可能与代工厂重合,代工厂的身份可能与平台重合。当著作权人和代工厂的身份不重合时,显然就凸显了作品本身版权来源合法性的重要性。
也就是说,一旦铸造者未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铸造原创作品并上传至数字典藏发行平台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者,需要赋予平台一定的审查义务,以核实代工厂是否得到授权。这种验证方式往往是基于需要代工厂提供相关的版权证明文件来证明数字作品的版权归属和权利来源的合法性。但问题是,一方面,这些文件本身是可以伪造的,仍然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另一方面,一个数字收藏平台上的作品数量往往是巨大的,很明显平台要对这些版权证书进行逐一审核,这使得平台承担了过于庞大的审核成本,可能会极大地影响交易的效率,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所以上述问题的解决当然需要平台的努力,需要投方的诚信,需要公权力的介入,需要立法的支持,这些都需要未来相关部门的调整。
事实上,上述问题不仅存在于数字收藏领域,也存在于许多现在正在爆发的AIGC领域。无论何时,企业家都应该警惕权利来源本身的合法性,防止侵权。
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文章还强调,“禁止加密货币交易”是恢复数字作品正常市场价格、化解潜在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同时指出,虚拟货币本身的价格波动会引发很多问题,容易形成信息不对称,损害大量消费者的利益。此外,虚拟货币交易存在大量洗钱、欺诈和非法资金流动的风险。因此,使用虚拟货币作为交易手段存在各种风险和困难。
事实上,虚拟货币本身并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属性,因此不能作为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这是我国对虚拟货币的长期监管政策。这种监管政策可以预见未来会被坚持,这就提醒了各大创业者,现阶段在商业模式上一定不能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第四,区分NFT的产权和NFT绘制的数字资产的权利。
目前国内几乎已经达成共识,消费者对NFT数字资产的权利显然不是一种所有权,因为NFT数字资产本身不符合民法典中对物的定义,所以消费者享有的权利自然不能是所有权。
那么,消费者是否对NFT数字资产享有一种产权,需要根据情况来确定。文章指出,关键在于消费者是否享有NFT数字资产事实上的独占性,即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不使用(或以某种方式使用)该外物,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该债权。
此外,一方面,消费者享有事实上的NFT专有权。这种唯一性由密钥(私钥)保证。区块链的技术架构决定了其他主体有义务在未经密钥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不篡改记录在密钥持有人账户地址(公钥)中的语义信息。所以原则上不允许未经同意篡改NFT对应的账户地址,这就赋予了持有人对NFT的专属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消费者对NFT绘制的数字资产拥有专有权。这是因为目前数字资产往往存在于运营商的服务器上,而不是区块链上,所以持有人不享有这种排他性,持有人无法阻止运营商或任何第三方删除数字资产。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权利当然不是排他性的。
综上所述,虽然消费者对NFT享有事实上的独占权,但对相应的数字资产并不享有独占权,换句话说,消费者享有的是有限的权利。
写在最后
虽然数字馆藏的热度已经逐渐消退,但其在Web3领域对法律问题的讨论,将在未来影响几乎所有类型的数字资产。数字馆藏法律属性研究的理论成果是网络领域合规发展的重要参考和宝贵财富。相关行业的创业者和从业者应该从中总结,以合规为导向,在未来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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