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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要解读: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如何审理?

区块链 岑岑 本站原创

首先,界定了虚拟货币委托投资合同的范围。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该条规定,无论是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账户并由受托人实际管理,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从事虚拟货币投资管理或者借用他人的名义,都可以认为委托投资合同成立。这一内容与民法典中的委托合同是一致的。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规定,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只有在第三人或者委托人对对方的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二、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界定委托合同的效力。

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相关活动。因此,94公告刊登会议纪要时,委托合同的订立时间应区分委托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合同即时生效,只需要有民事主体、意思表示和标的物即可。重要合同需要签订书面协议,重要合同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但是,合同的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还需要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因此,本条规定,在讨论委托合同的范围后,根据94公告发布时间讨论合同效力。

1 .《94公告》发布前,委托合同有效。

第八十四条仅说明“94公告”发布后订立的委托合同,因* *事项不合法,应当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由此推断,如果合同是在“94公告”发布之前签订的,那么委托合同只有满足合同的一般和特殊进入要件才能生效。一般生效要求是委托合同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串通、虚假表示等原因,虚拟货币投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合同没有条件、期限、待批等特殊的生效要件,只有符合一般的生效要件才能生效。合同效力确认后,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确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2.“94公告”发布后,委托合同无效。

94号公告发布后,由于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禁止在我国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活动,此时,委托人委托他人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投资活动的,委托投资合同将因主体委托事项违法,不符合合同一般生效要件中“无违法违规行为”而无效。无效的委托合同当然是自始无效,不适用于合同成立有效前提下的违约责任。

3.委托合同无效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94公告”发布后订立的委托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合同效力,不能适用违约责任规则。所以对于合同双方来说,可以考虑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缔约一方的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发生交易接触;(2)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实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行为;(3)对方遭受损失;(4)损失与缔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一方有过错。根据第八十四条规定,在判断委托合同无效后双方的责任时,委托合同的原因将是确定过错程度的主要因素。比如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谈判过程中隐瞒了我国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的违法情况,属于故意隐瞒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无效造成损失,受托人应当承担责任。

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八十四条原文:【虚拟货币委托投资纠纷案件审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个人名义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投资管理或者实际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以认为双方成立了委托投资合同。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4日)后签订合同的,因* *项违法,人民法院应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于委托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委托事项的原因可以作为确定过错程度的主要考虑因素,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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