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深圳市发改委就《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登记机构应当使用区块链等相关技术上传保存登记信息,并妥善保存登记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文件、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与数据产权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文件和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原文如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数据产权登记,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公开流动和开发利用,我委研究起草了《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305号令)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3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修改后的意见和建议。
1.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111室,由深圳市发改委创新能力建设处领取。电话:88120367(邮编:518035)。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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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深圳发改委:登记机构应当运用区块链等相关技术 对数据产权登记信息进行上链保存":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qkl/177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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