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消息,2021年8月24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李益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李益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045.5万元。同时,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3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李益斌在梧州市进行高息借贷活动,通过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讨债,形成了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和基本固定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骗取贷款、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维持和支持该组织的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低息向他人借款,然后高息放贷,破坏民间借贷秩序;在追债过程中,采用盯梢、骚扰、威胁、虐待、勒索、限制人身自由、获取公民个人定位信息等一些不良手段,使借款人感到恐惧,个别受害人离家出走。通过设立五洲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获得贷款支持,以“公司化运作”掩盖个人在境外非法高息放贷的事实;通过注册空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实施“套路贷”,大肆攫取经济利益,不断壮大组织的经济实力;通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树立组织的非法权威。截至案发,以李益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组织成员担任十余家空壳公司设立或收购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伙同他人向梧州市多家商业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共计2.69亿元,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1起,违法行为14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益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了一批成员。在他的组织、领导和策划下,有组织地进行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攫取非法利益,危害一方,严重干扰他人生活和企业生产秩序、金融秩序、社会秩序,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被告人李益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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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梧州涉黑三号案,梧州19人涉黑案宣判":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03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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