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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零星是什么意思,小额零星项目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最近,什么是“小额零星业务”的标准成为财税界的热门话题。

之所以引发热议,是因为昨天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一份回复:

辽宁省税务局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布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的“小型及零星业务”的判定标准是否有所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业务的判定标准为个人从事应税项目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零星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得超过300-500元。

这个回复是否可以作为参考,财税通还是持保守态度。毕竟没有正式文件作为依据,朋友们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要谨慎,避免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下面,边肖整理了“小型零星业务”判定标准的来源和政策依据,以及总局或其他税务局对该标准的规定和解答,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参考。

“小额零星业务”一词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

【政策依据1】28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费用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其费用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内部凭证在税前扣除。收据应包含收款人姓名、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和其他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政策依据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如下:(1)月销售额5000-20000元的货物;(二)销售应税服务,月销售额5000-20000元;(3)按时间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为: (一)按期缴纳税款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二)每次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回答口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小额零星业务的判定标准为个人从事应税项目业务的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指按时还是按时缴纳税款的起征点?如果不含税销售额在2-3万元之间,算不算小的零星生意?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部决定〉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为: (一)销售货物,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的;(二)销售应税服务,月销售额5000-20000元;(3)按次纳税的,每(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京财税字〔2011〕2601号),“增值税起征点(一)月销售货物20000元;(二)应税服务月销售额为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的5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所以北京地区小额零星业务的认定标准是:按时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按时纳税的,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回答口径二: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小额零星业务起征点如何判断?

答:如果对方是个人,从事小额零星业务,即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且与个人发生的应税交易金额未超过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可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内部凭证在税前扣除企业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型零星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定:月纳税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日销售额不得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仍应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回答口径三:

2019 . 3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50问答:现在起征点怎么界定?每次不超过500,每月不超过2万;仍然是每次不超过500,每月不超过3万;还是按照2019年4号公告文件提高到每次不超过500,每月不超过10万元?

答: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

回答口径四:

2019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进行在线访谈:如何理解按时纳税和按期纳税?

答:税款按次、按时缴纳,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为划分标准。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计税起征点的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进行税务或临时税务登记,充分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附:规定自然人开具普通发票每个自然月不超过3次,每个自然年不超过12次。在此限定范围内开具最后一张发票时,系统会提示“您有很多涉税业务,建议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自行开具发票”。

提醒:具体标准执行时,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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