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上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院长、曾副院长分别担任审判长,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41起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克明在未依法取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设立多家“投资管理服务”公司,以中介公司名义从事放贷业务。2014年12月8日,纠集被告人刘等人向陈某暴力讨债,并抗拒警方执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6年8月以来,在被告人的建议下,先后成立元亨利通、金海、易欣盛通公司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以“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以暴力、软暴力催债等方式非法获利,逐步形成了完整、稳定的“套路贷”犯罪经营模式。该组织实施诈骗犯罪233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87起,非法拘禁罪10起,非法拘禁罪9起,妨碍公务罪1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起,涉案金额近7000万元。严重侵犯了常德市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导致众多受害者家庭破裂,受害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甚至破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处被告人李克明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和三个月。对被告人、、周三军、何分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及以下,并处罚金11万元及以下。同时,责令被告人李克明及该犯罪组织退赔诈骗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依法没收犯罪组织使用的财物;依法追缴犯罪组织的违法所得;依法追回犯罪组织用于诈骗的未清偿资金。
市、区反黑办领导及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和单位代表、新闻媒体、被告人家属等140余人旁听了宣判。(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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