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时,债权人往往以夫妻为被告,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能支持吗?近日,天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不支持原告李某主张债务人前妻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回顾
李和王都很年轻。王与张于2008年8月12日登记结婚,2016年1月25日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多次向李借款。双方结算后,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称因急需资金周转,于2013年1月24日收到李某款项共计200万元。李多次催促无果后,将王、张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辩称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该笔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他偿还。王某认可,借条是自己出的,但钱是李某交来放贷的。张某确实不知情,钱也没有用于家庭开销。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王某向李某借款200万元,卷内有李某出具的借款单原件及银行交易清单,用以证明王某应承担及时还款的责任。该借款虽发生在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系王某出具,张某未追认,且借款数额较大,远超普通家庭日常所需。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张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该案现已生效。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签字或者其中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
法官提醒道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解决衣食住行问题,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生活,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分三个层次: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二是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债务。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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